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

更新时间:2023-11-20 10:41

为了支持和鼓励我国留学人员学成后回国创业,在高等学校培养和造就一批年轻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1987年,根据小平同志接见陈省身先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原国家教委利用国家财政安排的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设立了“国家教委优秀年轻教师基金”,2000年更名为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该计划被誉为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第一块馒头”。

体系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批准后,教育部将资助经费一次性核拨到有关学校,由资助对象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百分之五,各单位不得重复提取或超额提取项目管理费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由教育部负责,教育部成立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司,负责日常工作。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每年须认真填写《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资助对象须认真填写《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凡在计划资助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发表论著或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英文翻译为SupportedbytheExcellentYoungTeachersProgramofM0E,P.R.C.,缩写为“EYTP”。)字样。

第二十一条资助对象所在学校应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二十三条对公派出国一年中累计超过九个月以上的资助对象,缓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资助对象,教育部将撤消资助,终止拨款。

1、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岗位;

2、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9年4月颁布的《国家教委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