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3 22:29
会审公廨是清朝机构。清同治七年(1868年),在1868年4月根据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领事商订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英美租界设立了会审公廨(也称会审公堂,英文名为Mixed Court)。
清同治七年(1868年),清政府与英、美驻上海领事议订《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租界设会审公廨,受理租界内除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为被告外的一切案件。同治八年,上海英美租界会审公廨成立,简称会审公廨,又名会审公堂,初设于洋泾浜(今延安东路)北首理事衙门内。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会审公廨由南京路移至北浙江路(今浙江北路)新厦。新厦建有西式会审公堂、管押所等,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
会审公廨设正会审官1人,总管公廨事务,副会审官6人,办理刑民案件,另设秘书处、华洋刑事科、华务民事科、洋务科,管卷室。陪审官则由外国领事担任。随租界不断扩张,上海英美租界会审公廨改名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裁判权实际由会审官操纵,亦不得上诉。
会审公廨是上海历史上在特殊时期、特殊区域成立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根据中外双方的约定,如果案件涉及洋人或洋人雇佣的华籍仆人,由外国领事参加会审或观审;纯粹华人案件,由中国谳员独自审断。
该会审公廨是在撤销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的基础上成立于1869年。清朝同治七年(1868年),上海道同英国、美国驻上海领事订立《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10条,经修改于同治八年三月初九(1869年4月20日)公布生效,总理衙门和公使团核准实施,会审公廨正式成立。
当时,原定《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有效期仅1年,但自颁布后,该章程一直沿用。会审公廨最初位于南京路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原址,光绪八年(1882年)迁到南京路口菜市街对面,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十四日(1899年9月18日)迁到北浙江路七浦路口,俗称“新衙门”。
会审公廨内设委员一人,凡违警各案,均由委员一人审理,如遇洋人有关系之刑事案件,则由领署派洋员一人为陪审官;如遇民事案件,而原被两造均系华人者,则仍由委员一人审理;如原告系洋人者,则领署仍派洋员一人会同审理;上诉案件,由沪道及领事一人会同审理。会审公廨最初设立于英领署房屋内,以委员职微,故人多不重视之。至清同治八年(1869年)开始派同知一人充任委员,凡有关洋人案件,均由领事陪审,唯两造均系华人者,仍由委员单独审理,洋人所用仆役,非预得该馆领事同意,不得拘捕;死罪案件,则由上海县审断。此项章程,屡经修改,至今陪审领事几乎无案不审,其陪审违警案件者,谓与洋商利益有关也,其陪审纯粹华人案件者,谓租界系专留供洋人经商居家之用,中国官员习于历代听讼成法,不得于此享有无限之治权也。
历任正会审官(谳员)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英美租界会审公廨更名为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该公廨设秘书处、华洋刑事科、华洋民事科、洋务科、管卷室等内设机构。宣统三年(1911年),该会审公廨设置检察处,设总写字间,下又分为洋务间、华务间、交保间、收支间等机构,其主管人员全部是由领事团委任的洋员。
该会审公廨设正会审官1人,副会审官6人,陪审官若干人。
检察官:“由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高等警察官充任(能熟悉公廨事务,且通晓上海情形之洋员),负责监督管理民事、羁押所及女监狱工作,以及公廨内各项行政事务。”
秘书(2人):“主办和翻译各机要文件。”
主任(3人):“分任民、刑、华洋三科,主办诉讼一切公牍。”
书记员(19人):“分属秘书处,民、刑、华洋三科,办理拟稿、抄录、管卷、收发事宜。”
翻译(4人):“翻译公牍及开庭时传译。”
录事(7人):“分任记录事宜。”
捕头(8人):“掌西文公牍,分管民事、刑事、洋务交保收支各项工作。”
洋员(6人):“掌西文抄录、记录、管卷等。”
华捕(10人):“于法庭开庭时引诉讼关系入庭听审等事务。”
清宣统三年九月二十二日(1911年11月12日),英国、美国驻上海领事宣布由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管理会审公廨。宣统三年九月(1911年11月)辛亥上海光复后,关炯之奉命接管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直到民国十六年(1927年)会审制度废除,方辞职。民国15年(1926年)5月,淞沪商埠督办公署总办与各国驻上海领事讨论改组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8月31日,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同江苏省代表签订《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民国16年(1927年)1月1日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撤销,成立江苏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兼上诉院。
历任正会审官(谳员)
大闹会审公廨案
1905年12月,上海发生大闹会审公廨案,一名广东籍已故小官僚的遗孀黎黄氏携子女及15名婢女从四川乘招商局轮船回广东原籍,轮船路过上海时,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巡捕下轮检查,企图敲诈未遂,便以贩卖人口罪名拘捕黎黄氏。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审理此案时,英国领事下令判罪,会审官金绍城则认为案情真相未明,不能径以判刑结案。后经过中西双方共同调查,黎黄氏确非贩卖人口。会审官金绍城以案情大白,要求英国领事释放黎黄氏,遭到英国副领事拒绝。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审理此案时,又发生中英两国会审官对女犯应当关押在何处的争议,外国巡捕殴打辱骂中国会审官金绍城,并用武力抢夺犯人,引起旁听群众公愤。上海居民对本国官员受辱反应强烈,四处围打巡捕,还放火烧了老闸捕房。虞洽卿作为代表与租界当局交涉,据理力争,又策动商人罢市,工人罢工,租界华捕罢岗,最终迫使英方让步,通过上海道袁观海、工商界人士朱葆三、虞洽卿等出面调解,一面释放黎黄氏,一面劝令华商开市,并规定“今后一律由中方巡捕到会审公堂维持秩序”。这次“大闹公堂案”与“四明公所事件”使虞洽卿成为上海滩妇幼皆知的知名人士。会审官金绍城则因此案而罢官。
清朝咸丰九年二月二十七日(1859年3月31日),法国驻上海总领事敏体尼(Louis Charles Nicolas Maximilien Montigny)在上海法租界设违禁罪裁判所,审判各类华洋混合案件。清朝同治八年三月初二(1869年4月13日),法租界会审公廨成立,地址位于公馆马路(今金陵东路外滩2号)法国领事署内。上海道(或其代表)每周到领事署开庭3次,法国驻上海副领事兼陪审官。
法租界会审公廨的主要内设审判机构有:
上诉案件由上海道台会同法国驻上海总领事审处。凡中国官员和法国陪审官审理过的案件为终审案件。会审公廨还设有书记室,由1位书记长、法国和中国的书记、秘书、翻译、文书等组成。
清朝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上海道撤销会捕局,由上海法租界巡捕房独家负责逮捕人犯。会审公廨规定,民事案件准许聘请律师,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须1000元以上,律师必须为操法语的法国律师;刑事案件不准律师进行辩护,判决后不准上诉;民事及刑事案件均由陪审官主审。会审公廨的全部司法行政事务由法国领事办理。
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辛亥上海光复,法租界会审公廨华官逃走,法国驻上海总领事趁机接管了会审公廨,并自行任命官员。民国三年(1914年),会审公廨改为公董局警务处的下属机构。1914年4月,《法租界外马路警权协定》成立,公董局按照该协定第10条的规定,在薛华立路20号建设会审公廨,并于民国四年(1915年)9月17日正式落成,法租界会审公廨迁入该址办公。民国十一年(1922年)1月,该公廨又列为公董局附属机构,所属拘禁所仍归上海法租界巡捕房管辖。
民国二十年(1931年)1月27日,法国驻上海总领事改组法租界会审公廨,将纯涉华人的民事案件改为由华官单独审理。8月1日,法租界会审公廨撤销,成立了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
历任会审员(谳员)
自1843年租界在上海开辟后,外国列强凭借不平等条约中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在租界内设立了领事法庭(Consular Courts)。当时租界内的中国人违法犯罪,仍由清政府的上海地方官(上海知县和苏松太兵备道)审理,而租界内的外国人违法犯罪则可以完全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由各国驻沪领事自行审理。
自1853年“太平天国”浪潮席卷长江下游一带以及上海县城发生小刀会起义后,上海华界及其邻近地区有大批难民涌入租界,使租界内人口剧增,不仅改变了先前“华洋分居”的局面,而且华人很快就占了租界居民的绝大多数。“华洋杂处”后如何维护租界内的安全与秩序就成了一大难题,而管理租界内为数众多的华人居民,更是这道难题的焦点所在。
为此,先是在1864年,英美租界(后称公共租界)内设立了一个司法机关----“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由苏松太兵备道(俗称上海道台)委派官员会同英国领事审理租界内发生的华人案件。
虽然名义上属于中国的司法机构,但是会审本身就反映了外国人对中国在租界内的司法主权的一种损害,中国谳员在职权的独立行使上已经受到了外国领事的越权干扰,双方必然要发生各种矛盾冲突。不仅如此,外国领事还以工部局(驻沪外国侨民设立的租界管理机构)及巡捕房为工具,擅自扩大外方陪审官的权力,无论什么案子外国领事均欲插手,甚至强行陪审并讯断纯粹华人案件,使中国谳员几乎丧失了当堂发落人犯的权力。公共租界内人犯的拘留提押,也几乎全由工部局捕房来执行,然后再转送公廨审判。很明显,外方这种侵占中方警察权和审判权的蛮横做法就是为了将租界内的华洋居民统统置于外方管制之下。
在中国谳员与外国领事、公廨与捕房之间的各种矛盾冲突中,与后来发生的激烈风波直接相关的是派捕监视公廨问题和女犯监禁问题。到了1905年,双方的矛盾已经很尖锐。例如巡捕将押解会审公廨讯断的人犯,无论定案与否,都要带回捕房,而不是留在公廨。按过去的惯例,由公廨发落的女犯一向羁押在公廨所建的女所(即女看守所)里,但此时外国领事,尤其是英国副领事德为门(Twymen),竟借口公廨女所污秽不洁,要将女犯押入工部局新建的女西牢。对于外方的霸道言行,中国地方官府几次三番向驻沪外国领事团提出抗议,但都毫无效果。
清宣统三年(1911年),上海光复后,会审官弃职逃匿,英、美等驻沪领团乘机侵占会审公廨。翌年,领团于廨内增设检察处,设洋检察员1人,由工部局推选经领事团委任,负责分配案件、指定审理日期、收发文件、保释、会计、保存案卷、民事羁押与女监管理等所有行政事务。廨内大权均由检察员掌握。检察员下设交保、收支、洋务案、华务案、写字间等处,各以洋员为主任,华人为辅佐,直接受检察员指挥。并附设华捕10人,办理拘传各类传达及民事判决的执行事项。
民国14年(1925年),五卅惨案发生后 ,各界群众强烈要求收回会审公廨,几经交涉。于民国16年1月1日,废止会审公廨。此后废止的会审公廨的地址被设上了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兼上诉院,来代替会审公廨讼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