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03 18:45
会计委派制度(AAS,Accountant Assignment System)是西方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约束和监督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应用普遍,是资本所有者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我国的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引入这一制度是1998年的事。它是指政府机关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并授权委派会计人员监督所派单位会计行为和其它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
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或企业产权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或企业产权所有者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制度。会计委派制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统管统派,由政府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对所属企业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任免和管理,会计人员的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政府部门或产权所有者负责,使会计人员在企业中能更好地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核算、成本费用等经济状况,代表国家利益或企业所有者权益,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地反映和监督,有效地杜绝企业经营者腐败、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会计委派制度来源于基层实践,是经济改革和当前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由于新的体制未完全确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体系尚不完备,社会监督体系还不健全,致使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国有,由于所有者主体的缺位,国有投资代表人不具体,对经营者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日益严重,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人们普遍认为,监督机制不健全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有助于强化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建国以后,中国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用人单位自己管理为主”,即由各单位自主地设置会计机构,任免会计人员并对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等)仅是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进行间接管理。在这一体制下,会计人员隶属于所服务的单位,并对本单位的行政领导负责。因此,尽管《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但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局限性,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实际上难以履行。
一方面解决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强化会计监督,而另一方面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又使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有诸多的困难,于是人们提出要进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会计委派制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会计委派制的实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委派,一般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以加强预算外收入管理为目的;
2.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即一般为在财政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实行集中核算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不再设立会计机构,不再配备会计人员,取消各单位的银行账号,由财政部门统管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工作,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
3.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4.向中小型国有企业委派财务主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5.乡镇企业和村级单位实行财务统管;
6.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配备会计或委托代理记账的,统一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中介机构承办;
7.对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实行项目会计委派。
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20世纪末,中国国务院要求试行会计委派制,尔后,各地区、各部门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因地制宜,积极开展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2000年9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均组织了会计委派制度试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257个地(市)、1029个县(市、区)组织了试点,分别约占全国地(市)、县(市、区)总数的66%和41%。试点范围包括了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直接或间接委派会计人员近11万人。全国接受会计委派的行政事业单位约44000个,接受委派的企业约790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