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30 12:12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一个单位,会计关系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为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包括针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管理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综述

中国会计法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会计法律,相对于其他会计法律制度而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只能由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二是其所规定的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事项。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账本,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本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三是制定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因此,我国《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依据。

另一部会计法律为《注册会计法》,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第一部中介行业的法律。

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会计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都属于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指定,

并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会计法律制度。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第24号令发布的《会计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6号令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33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均属于会计规章。

地方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授权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律制度。

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指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如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挡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主要内容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包括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及其制定的权限、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等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会计核算

主要内容包括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和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会计监督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所谓三位,是指会计监督体系的结构包括三个层次,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者缺一不可。所谓一体,是指各层次监督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包括会计机构设置、代理记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和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和注册、调转、变更登记等后续管理;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包括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本,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本、财务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行为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行为的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制度介绍

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责任,两者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

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规范会计行为中,我们不可能完全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同样,那些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运用会计法律制度强制规范。

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

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对会计职业行为约定俗成的基本要求,后来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吸收了这些基本要求,便形成了会计法律制度,可以说,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4.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执行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系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用以维持现有的会计职业关系和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在会计职业活动的实践中,虽然有很多不良的会计行为在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但也有的不良会计行为只是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而没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

3.实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而会计职业道德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且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会计法律制度的这种保障机制不仅体现在其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具有明确的制裁和处罚条款,而且体现在设有与之相配合的权威的制裁和审判机关。而会计职业道德上既有国家法律的要求,更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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