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戒

更新时间:2023-08-17 14:22

传戒是道教全真十方丛林宫观方丈向已冠巾的道士传授三坛大戒的活动(初真戒、中极戒、天仙戒)。传戒圆满后,受戒弟子编入《登真箓》,获得戒名,取得“净戒牒”等。

历史形成

道教传戒,是从金元全真教出现以后,长春真人丘处机根据道教已有的戒律,订立了道教全真传戒仪范。清顺治年间,全真龙门派第七代律师王常月方丈在北京白云观首次公开设坛传戒。王常月说:“学道不持戒,无缘登真箓。”他承袭全真派戒法科仪,讲说《初真戒》、《中极戒》、《天仙戒》,合称“三坛圆满大戒”。

《初真戒律》规定:凡初入太上法门,不问道俗,必先遵依太上金科玉律、三洞戒文,依次须受“三皈依戒”、“太上老君积功归根五戒”、“虚皇天尊初真十戒”,受此三戒,方能再受“中级三百大戒”。受初真戒者称妙行师。

《中极大戒》,全称《中极上清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又称“智慧观身戒”、“保仙灵文”等,是玉清元始天尊传授的戒律。全真道规定,不受此戒者,不得做证盟、监戒二师。受中极戒者称妙德师。

《天仙大戒》,全称《三坛圆满天仙大戒》。柳守元祖师称天仙大戒是无上妙门,飞身宝筏。全真道规定,不受天仙大戒者,不得为传教本师。受天仙大戒者称妙道师。

按照传统,道教十方丛林方有传戒资格,非丛林道观要传戒,必须按道教仪轨晋升为全真十方丛林,方可传戒。

清末民国初,北京白云观、沈阳太清宫、西安八仙宫、汉中张良庙、成都二仙庵等全真道十方丛林都曾多次举办传戒活动。后来由于战乱,一度停止。

传戒的仪式

请“法统”

凡全真传戒必请“法统”,并设供奉“法统”的祖堂,设香案正位供奉,以备启请。这是全真派开坛传戒时请到历代“大律师”临坛的象征,更是本坛戒子接法续派的依据,具有无上师宝的神圣性。没有请到“法统”临坛的宫观,按道教仪轨则不能开坛“传戒”。

“法统”即《全真律脉传承宗谱》,亦称“律统”,是全真龙门律宗传授三坛大戒之圣物与信物,是道教全真派戒子接法续派的依据,自第一代传戒方丈大律师赵道坚祖师开始一直延续不断。法统记载了历代传戒方丈大律师的履历、籍贯、传戒的次数及地点等,乃全真戒法代代相传的象征,被誉为“全真龙门律脉正宗”。

律师

按照全真仪范,传戒由十方丛林方丈主持。方丈开坛演戒,解说戒律,传授戒法,故称为律师。律师须由持戒精严、德高望重的方丈担任。此外有首座大师和戒坛八大师、辅助律师进行传戒。

首座大师和戒坛八大师名称及职责分别是:

证盟大师:给戒子讲经解惑,回答戒子提出的问题。

监戒大师:监督律坛威仪,不许犯戒违反律法。

保举大师:负责保戒、保香,由开戒丛林监院担任。

演礼大师:教戒子登规行礼及戒坛一切礼仪。

纠仪大师:纠正戒子仪轨。

提科大师:负责经堂诵经礼忏及经堂事务。

登箓大师:填写登真箓,为戒子起道号。

引请大师:也称迎请大师,主持道场,任高功。

程序

全真传戒的程序有扬幡、张榜、开坛、取水、荡秽、迎师、请圣、祝将、演礼、审戒、考偈、诵经礼忏、上大表、说戒、传授衣钵、发放戒牒、晋表谢神、大回向、落幡送圣等仪式。

◎扬幡:传戒活动开始配合有隆重的“扬幡科仪”,目的在于誓告天地神明,宫观即将开坛传戒,请求善加护持。

◎张榜:即张贴、宣读榜文,公示天地四方,某月某日某名山道观开坛传戒,主持戒坛的方丈传戒律师为何人,开坛传戒的意义何在等等。

◎荡秽:这是大型科仪开始之初即要做的内容,请神水为坛场洒净,以科仪祝告神明,请得十方神圣临坛护佑。

◎迎师:设坛宫观全体道众和赴坛戒子以隆重的科仪形式迎请方丈大律师及其他大师临坛主持传戒活动。

◎演礼:以演礼大师为主,为众戒子演示规矩礼仪,以及戒坛所发的法器、戒物、冠服的使用和收执方法。

◎审戒:由大师临坛,与众戒子面对面的按仪规设盟发誓,当堂逐项询问戒规,询问众戒子能否持守?戒子如表现得不坚定,即不能通过此项考核,不能继续留在戒坛参加传戒科仪活动。

◎考偈:由戒坛预设考题,主要考核文采学问,通过该项程序,众大师们可以从中了解戒子的禀性和志向,以便进行道教人才的后续培养。考偈结束,即按“千字文”的排序,排出名次。

◎说戒:传戒中最主要的就是“说戒”,所谓传戒本身就是为戒子讲戒条、说律法,帮助戒子了解戒律。通常由该宫、观的方丈担任传戒律师,亲自临坛说法。

新中国成立后的传戒活动

1989年,北京白云观开坛传戒,这也是1949年后全国首次进行道教全真派传戒活动。总共有75名全真道士参加了活动,其中乾道占60%,坤道占40%,绝大部分为青年道士。从此,传戒活动逐渐制度化、常态化。

为适应新时期全真派发展的需要,中国道教协会于1995年11月和2002年8月、2016年11月、2017年8月、2018年10月分别在四川青城山、辽宁千山、湖北武汉、山东崂山、湖南南岳举行了传戒活动,全国各名山宫观的求戒弟子参加了传戒活动。每次传戒活动都历时近一个月,规模空前。经过受戒,当坛发给戒子“净戒牒”,以及《初真戒》、《中极戒》、《天仙大戒》、《守戒必持》等经书律文。

相关规定

目前道教宫观举行传戒,所依据的是《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

《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1989年9月16日中国道教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自身建设,继承全真派传戒仪轨,规范传戒活动,严持教义规戒,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真派道士受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皈依“道、经、师”三宝,经过冠巾,有传统的师承法派;

(二)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三)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规戒;

(四)冠巾两年以上,满发、大领;

(五)掌握道教基本知识,能依科习诵经诰;

(六)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审核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可由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

第三条 全真派传戒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组织主办,传戒宫观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传戒活动。

举行传戒活动,须由承办传戒活动的宫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条 承办传戒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按丛林制度管理的道教全真派活动场所;

(二)管理组织健全,道纪严明;

(三)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传戒律师;

(四)有举行传戒科仪活动的能力;

(五)有传戒活动所需的殿堂、斋堂、丹房等设施;

(六)有颁发给受戒道士的衣钵、法器和经典;

(七)有传戒活动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 律坛传戒律师和证盟、监戒、登箓、保举、演礼、纠仪、提科、引请八大师,由中国道教协会礼聘。

第六条 律坛传戒律师和八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已领受三坛大戒;

(三)持戒精严,熟悉道教传戒仪轨;

(四)通达典籍,能开导后学;

(五)受戒三年以上,传戒律师须出家20年以上,八大师须出家10年以上;

(五)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七条 申请受戒的全真派道士,须填写中国道教协会监制的申请表,依本规定第二条由中国道教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坛受戒,统称戒子。

第八条 全真派传戒分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两种。戒子亲临律坛接受传戒,称为受大戒;不临坛受戒,称受方便戒。

第九条 常住宫观多年,年老体弱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临坛的全真派道士,可以受方便戒。受方便戒,依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经中国道教协会核定,由律坛按仪轨办理。

第十条 传戒戒条以《初真戒》、《中极戒》、《天仙戒》为准,以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为基础。

第十一条 经过传戒(包括大戒和方便戒)的全真派道士,发给净戒牒作为受戒的凭据。净戒牒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传戒律坛颁发。

第十二条 每次传戒人数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传戒时间一般不少于28天。

第十三条 承办传戒的宫观可向戒子适当收取必要费用,费用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四条 戒子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须对其情况进行核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由当地道教协会或所在宫观核实,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所持净戒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传戒活动、印发净戒牒的道教团体和宫观,其传戒活动及所发净戒牒均无效,并追究该道教团体和宫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境外全真派道士在境内宫观求戒,应参照本规定要求的受戒人员条件,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居住地有关道教组织或宫观的介绍信,由中国道教协会审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方可受戒。

第十七条 居士申请受方便戒(初真戒),由律坛审核,报中国道教协会备案。居士受戒人数不得超过戒子人数的一半。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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