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0 14: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伪造国家有价证券;
2、变造国家有价证券;
3、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故意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三、这里的有价证券仅指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企业债券和金融票据。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以伪造有证券罪概括本罪行为。
五、关于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