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试点省市

更新时间:2023-04-15 10:29

低碳试点省市是指国家发改委2010年8月10日发布《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在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试点工作。低碳试点省和试点城市需要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全面纳入本地区“十二五”规划,研究制定试点省和试点城市低碳发展规划。要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增效、增加碳汇等工作结合起来,明确提出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降低碳排放强度,积极探索低碳绿色发展模式。

基本简介

国家发改委2010年8月10日发布《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在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试点工作。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应于8月31日前报送发改委。

低碳模式

发改委称,2009年11月国务院提出我国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后,各地纷纷主动采取行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少地方提出发展低碳产业,一些省市还向发改委申请开展低碳试点工作。

发改委称,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机遇。我国必须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的试点,是推动落实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重要抓手。

发改委确定,首先在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试点工作。

培育产业

发改委要求,试点省和试点城市要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全面纳入本地区“十二五”规划,研究制定试点省和试点城市低碳发展规划。要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增效、增加碳汇等工作结合起来,明确提出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降低碳排放强度,积极探索低碳绿色发展模式。

此外,制定支持低碳绿色发展的配套政策,试点地区要发挥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环保、新能源发展、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协同效应,积极探索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实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探索有效的政府引导和经济激励政策,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落实。

发改委要求,试点地区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加快低碳技术创新,推进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积极运用低碳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低碳建筑、低碳交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要密切跟踪低碳领域技术进步最新进展,积极推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与国外的联合研发。

杜绝炒作

发改委表示,低碳试点工作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务求实效。根据通知,试点地区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抓总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辖区内有试点城市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试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特色,大胆探索,注重积累成功经验,坚决杜绝概念炒作和搞形象工程。

发改委将与试点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定期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开展相关国际合作,加强能力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对于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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