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7 11:02
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商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同时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建设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
2.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3. 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拥有贷款卡,并经过年审,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5.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6. 可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1. 贷款项目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立项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2. 借款人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3. 贷款项目实际用途与项目规划相符,符合当地市场的需求,有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报告合理真实。
4. 借款人计划投入的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5%(其中经济适用房贷款为30%,均指所有者权益额),并与银行贷款先期或同期到位。
贷款用途限于客户正常建造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的资金。一般包括拆迁费、建安费、装修费等费用的支出。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024年10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肖远企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以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将合规房地产项目纳入“白名单”,下一步要将商品住房项目贷款全部纳入“白名单”,做到“应进尽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