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9 21:36
佐贰官,官名。即“副职官员”,亦称“辅佐官”。其官阶略低于主官,但并非主官之属官。清代中央各部院之副职为左、右侍郎,也称卿贰。
卿寺衙门之副职,一般称少卿。但通常“佐贰官” 之称是专指地方政府的副职而言。
地方督抚衙门无佐贰官之设。
明清时期中央各部院之副职为左、右侍郎,也称卿贰。
清初两司衙门的参政、参事、副使、佥事,具有两司佐贰官之性质,受两司派遣,守、巡一方,或专负某项事务之责,乾隆十八年(1753) 取消参政、参事、副使、佥事职名,一律称为道员, 成为一道或专理某项事务的主官,而非佐贰类之官。
府之佐贰官为同知、通判,佐助知府分管理事、理饷、督粮、监兑或分管清军、总捕、驿站、茶马、营田、水利、抚边、抚夷、抚番、抚傜、抚黎等事宜。
州之佐贰官为州同、州判。
县之佐贰官为县丞、主簿,佐助州县主官管理粮马、缉捕、水利等事务。
凡府及州县之佐贰官,或与主官同城,或分防。
据光绪《大清会典》记载:清代地方政府的佐贰官定额,计有京府治中一人, 通判二人; 府同知一百一十人、通判八十八人;直隶州州同二十人、州判三十五人;散州州同三十二人、州判三十五人;京县县丞二人,普通县之县丞三百四十五人、主簿五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