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4 16:37
体位性窒息是因身体长时间限制在某种异常体位,使呼吸运动 和静脉回流受阻而引起的窒息死亡,体位性窒息时有报道,多见于审讯场所、居室或车内,死者多为触犯刑律人员,少数为儿童或 醉酒者。(莫耀南)
多数为审讯场所,有时可见受害者悬挂在某一高度,双上肢,双下肢,或四肢皆被捆绑。常用的绳索包括麻绳,尼龙绳,皮带,链条,个别使用手套等。少数可发生在家庭内或汽车内,因癔病发作、酒精或中毒而使头部向下屈曲,颏部固定于胸前,致上呼吸道堵塞。
人体呼吸需要三个因素协同进行,(1)肺的换气功能;(2)呼吸道的通畅;(3)肌肉泵的作用。体位性窒息致死案例的死因至今仍有争议。尤其是生前受过一些非致命伤的致死案例,如何评价悬挂与损伤在死因上的作用,这关系到案情性质判断以及具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等问题。有人用动物进行模拟实验,结果表明:实验动物的解剖所见及血气分析结果与法医鉴定中所见窒息死的改变完全一致。但这种体位性窒息死与法医实践中常见的缢死、勒死、扼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并不一样。既没有机械性暴力直接作用于颈部的气管、血管,也没有机械性暴力直接作用胸腹部。其窒息死亡的原因可能系限制性通气障碍而引起呼吸衰竭。实验动物固定双上肢悬挂后,由于双上肢活动受限,同时由于躯体重力下坠,胸廓被动往下拉,最终使胸廓丧失了自由扩张的功能,肋间肌固定处于吸气的状态,从而妨碍了呼气动作的顺利进行。开始阶段,呼吸过程由膈肌代偿来完成。随着时间的延长,膈肌疲劳,呼吸功能越来越差。由于CO2在体内的不断堆积,进而影响了中枢的呼吸功能,使吸气的功能也越来越差。最终出现外周性及中枢性呼吸困难、酸中毒、呼吸衰竭、窒息死亡。
体位性窒息所致死亡属一种特殊、罕见的窒息死。这值得引起法医界的重视,在今后有关案件鉴定中供参考。由于头部持续下垂而引起的上呼吸道堵塞,其窒息机制是外呼吸障碍导致的机体缺氧。
体位性窒息的死亡机制除了窒息外,还可能有其他机制,如休克等参与。
体位性窒息与其他窒息死不同,其死亡过程较慢。死前有的述头晕、烦躁、口渴、腹痛、四肢无力而不能上举;有的可见流涎、晕厥、尿失禁;悬吊者感肢体疼痛。最后面色苍白、呼吸困难、脉搏细弱、血压下降、四肢厥冷而死亡。
体位性窒息死亡是一种罕见的机械性窒息死亡。尸表及尸体解剖都具有窒息死的一般特征。根据现场,尸体检验,可作出鉴定。此外,在做出体位性窒息死亡之前,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只有窒息现象,没有病理形态改变的情况下,要排除心脏疾病发作后,短时间内死亡的疾病。例如冠心病等。②要排除严重精神病,在服药后,由于这种体位改变而突然引起的死亡。③要排除服用毒品、酒精后引起的突然死亡。④对存在损伤的尸体,要弄清伤情,分清主次,综合分析,排除致命伤所致的机械性损伤死亡。体位性窒息死亡的性质可根据案情加以考虑。长时间悬吊捆绑肢体所引起的窒息死,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过失伤害死亡,或者说意外性过失死亡。导致这种后果的责任人理应受到处罚。体位性窒息死亡还可见于交通事故时车内人员,当其神志丧失而头面部向下屈曲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因疾病发作、酒醉后而意识障碍时头部也能固定于与上相似的位置,而致上呼吸道闭塞发生窒息死亡,尤其多见于肥胖的人,这类死亡显然属意外死亡。利用体位性窒息故意杀人是罕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