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31 09:05
1983.12——1986.07,旺苍县竞成公社、竞成乡计生干部;
1986.07——1988.01,旺苍县普济乡工作;
1988.01——1990.06,旺苍县普济乡计生办主任、机关团总支书记;
1990.06——1992.10,旺苍县普济区计生办主任、机关团总支书记(1991.12主办科员);
1992.10——1992.12,旺苍县普济镇工作;
1992.12——1995.12,旺苍县普济镇副镇长、企业办主任(其间:1994.09——1997.07,四川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大专);
1995.12——1997.02,旺苍县普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7.02——1998.10,旺苍县普济镇党委书记(其间:1994.09——1997.07,四川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函授大专);
1998.10——2001.11,旺苍县东河镇党委书记(其间:1997.09——1999.12,四川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0.03——2000.05广元市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1.11——2002.12,旺苍县建设局长、党委书记;
2002.12——2005.07,旺苍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2.07——2005.07,剑阁县委常委(其间:2004.05——2004.08,四川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5.07——2008.11,剑阁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8.11——2009.01,苍溪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09.01——2013.02,苍溪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3.02——2015.06,苍溪县委书记。
广元市第四、五、六次党代会代表,广元市第六届人大代表,苍溪县第十一、十二届党代会代表,苍溪县第十五、十六届人大代表。
2015年11月2日,广元市纪委网站通报:市人大常委机关党组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原苍溪县委书记)何海生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1月23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对广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副书记、办公室主任、苍溪县委原书记何海生(正县级),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何海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截至案发时,其有近230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何海生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如实供诉罪行,系坦白。
2019年3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苍溪县委原书记何海生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海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被告人何海生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2年至2015年,何海生利用其先后担任旺苍县建设局局长、副县长,剑阁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苍溪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达1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85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截至案发时,何海生有6234万余元资产,能够说明来源的有3935万余元,尚有近2300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海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80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何海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尚有2299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何海生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2015年6月26日,苍溪县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宣布省委、市委关于中共苍溪县委主要领导调整的决定。免去何海生同志中共苍溪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