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更新时间:2024-01-29 21:22

余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余姚市委领导下的,由本市文艺家协会、文艺工作者协会、研究会、市内大型企业文联和乡镇文联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负责同各文艺家协会的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发展历史

余姚市文联成立于1960年3月,6月召开县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余姚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期间曾一度中断,至1985年2月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重新成立余姚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九次文代会,市文艺界共获得国家级奖项(包括国家级入展入选)108件(次),省级奖项776件(次),宁波市级奖项680余件(次)。全市文艺界有7人(次)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有27人(次)获省级荣誉称号,有53人(次)获宁波市级荣誉称号,有156人(次)获得余姚市级各类荣誉称号,其中有17人获市级文艺新人称号。各协会共有会员1207人,其中国家级会员46人,省级以上会员275人,宁波市级以上会员531人。宁波市级以上会员数占总会员数41.5%。各文艺门类涌现出一批有影响的领军人物,培育了一批文艺新人,老中青三代文艺队伍梯型结构基本形成。

主要职能

工作职责:市文联是在中共余姚市委领导下的全市文艺界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1、团结带领全市文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的文艺方针,组织、引导文艺工作者学习党的文艺理论;

2、对团体会员进行组织、协调、联络、指导、服务,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的情况和要求;沟通党委、政府、社会各界与文艺界之间的民主协商渠道,充分调动文艺工作者创作积极性;

3、与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密切合作,开展文艺活动,发展全市文学艺术事业;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勤奋创作,出人才出作品;

4、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活动;

5、加强与市外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开展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扩大我市文艺界的影响;

6、维护文艺工作者和文艺团体的合法权益;

7、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组织结构

下属单位

截止2017年11月底,余姚市文联下辖有37个协会(文联),其中各艺术门类的8个专业协会,6个非专业协会,21个乡镇(街道)文联,2个行业文联。

专业协会:作家协会、戏剧家协会、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民间文艺家协会、摄影家协会。

非专业协会: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梁弄诗社、电影评论工作者协会、收藏家协会、盆景艺术研究会、观赏石协会。

乡镇(街道)文联:凤山文联、阳明文联、梨洲文联、兰江文联、朗霞文联、低塘文联、泗门文联、马诸文联、陆埠文联、梁弄文联、牟山文联、丈亭文联、三七市文联、河姆渡文联、小曹娥文联、临山文联、黄家埠文联、大隐文联、大岚文联、四明山文联、鹿亭文联。

行业文联:供电局文联、公安文联。

委员名单

第九届全委会委员名单(2017.4.13)

(按姓氏笔画为序)

组织章程

余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15年11月13日市文联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余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余姚文联)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本市文艺家协会、文艺工作者协会、研究会和乡镇(街道)文联、市内大型企业文联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倡导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团结全市文艺工作者,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人民团体的特点,积极开展工作,依法履行人民团体的职责。

第五条本会是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共余姚市委的直接领导和宁波市文联的业务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余姚市民政局的监督。

第六条本会地址设在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本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并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及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发挥对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维权作用。本会对市级文艺家协会有管理职责。

第八条本会协同各团体会员组织和推动文艺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本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促进文艺创作,提高创作水平,向人民奉献更多的精品力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不断满足人民大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十条本会协同各团体会员重视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特别是青年文艺工作者的扶持和培养,不断壮大全市文艺队伍。同时有计划地引进外地优秀人才,借助国内文艺创作力量,在一些重点文艺项目上,创造条件与外地文艺家合作,以促进和繁荣余姚的文学文艺事业。

第十一条本会积极参与社会文化建设,注重发展企业文化、乡村文化、社区文化和校园文化。加强产业(行业、企业)文联组织建设,壮大产业(行业、企业)文联队伍,支持和指导产业(行业、企业)文联活动,是本会参与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十二条本会充分发挥各团体会员的积极作用,努力加强全市文艺界的团结,加强同各兄弟县市文艺界的广泛联系和交流,加强与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努力开展对外文艺交流,增进和发展与国外、境外文学艺术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

第十三条本会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赋予各团体会员及文艺工作者的权益。

第十四条本会协同各团体会员争取发展文艺产业和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努力改善工作条件和文艺创作条件。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并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和评论探讨、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组织、指导。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余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余姚市文联委员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本会分配的名额,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及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商定的名额提出候选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团体会员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候选人。个别因特殊情况也可直接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交大会讨论后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个别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应在半年内由有关团体会员或有关单位另行推荐替补人选,经委员会协商解决,予以个别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在下一次委员会上加以确认。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当年度内提出候选人名单,个别办理增补委员手续。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席、副主席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委员会协商通过。

第三十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原则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及委员会会议;

(二)在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三)检查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上列职权,主席可委托驻会的常务副主席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纪律。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系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九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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