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9 21:03
抚恤金国家通过发放金钱向优抚对象提供生活保障的优抚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种。
抚恤金国家通过发放金钱向优抚对象提供生活保障的优抚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种。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
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军人死亡抚恤制度。
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行军人残疾抚恤制度。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证件,享受残疾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伤残抚恤是以特定伤残人士为优抚对象的抚恤形式,抚恤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伤残抚恤。非现役军人的伤残抚恤待遇由民政部负责。2013年民政部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对属于民政部负责的几类伤残抚恤对象作出了规定。
伤残抚恤针对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军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三种情形作了详细说明。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可见,伤残等级的评定是享受伤残抚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残疾性质和伤残等级的评定部门依据军人是否为现役来确定。残疾等级评定可分为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
伤残人员经评定和审核批准以后,发给伤残证件,享受伤残抚恤待遇。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死亡抚恤是指国家对军人遗属发给一定数额的费用,给予生活帮助的制度。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军人遗属,享受死亡抚恤待遇。死亡抚恤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的范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8、9、10条分别列举了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被确认为病故的法定情形。死亡性质的批准机关如表所示。
1、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按一定比例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或者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烈士遗属还可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2、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一定标准定期发给的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社会救助;死亡抚恤;伤残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