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7 04:30
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
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行为是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行为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与国徽。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公众场合包括悬挂国旗国徽的公共场所、机构所在地以及其他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有目共睹的场合。行为的方式是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焚烧是指使国旗、国徽燃烧的行为;毁损是指从物理上毁损国旗、国徽的行为;涂划是指将色彩、颜料等附着在国旗、国徽上或者在国旗、国徽上刻印不应有的文字、图形、符号;玷污是指使用污物损害国旗、国徽的外观;践踏是指采取脚踩、车碾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采取其他类似方法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也成立本罪。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同时侮辱国旗、国徽的,仅成立一罪。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的,从一重罪处罚。侮辱行为需是在公共场合实施。所谓“公众场所”,一是指根据国旗法、国徽法规定悬挂国旗、国徽的公共场所或者中央机关所在地,如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机关所在地;二是指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影剧院等。行为人私下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如果行为人对国旗、国徽实施的侮辱行为虽不是在公众场合进行的,而后却将其所形成的不法状态故意呈现在公众面前的,也可以构成本罪。但行为人如果不是当众侮辱国旗、国徽,即使发生在公众场合,如夜间在众场合侮辱国旗、国徽,当时根本不可能被众人知晓,行为人又及时消除了国旗、国徽被侮辱的痕迹,这种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没有认识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而实施了上述行为,或者过失焚烧、毁损国旗、国徽的,不成立犯罪。
在网络上涂划、玷污国旗、国徽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涉及对两个要素的理解:一是国旗、国徽是否限于物理性质的国旗、国徽?本书持否定回答。二是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众场合?本书持肯定回答。概言之,上述行为成立犯罪。
依我国刑法第299条的规定,构成侮辱国旗、国徽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我国刑法对侮辱国旗、国徽罪规定的处罚较为轻缓,且依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既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也可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行为人以多种方式实施侮辱国旗、国徽行为,或者行为人既实施侮辱国旗行为又实施侮辱国徽行为的,虽不数罪并罚但可在量刑时考虑从重处罚。
公众场合故意实施焚烧、毁损、涂画等行为侮辱我国国旗、国徽的、定侮辱国旗、国徽罪
——乔某某等人侮辱国旗案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 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构成侮辱国旗、国徽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乔某某(21岁)、吴某某(18岁)、蔡某某(17岁)及同案人王某某、何某某(另行处理),均系某省某学校学生。他们平日生活散漫,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教育和处理。为此,他们对学校的严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满;特别是由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护校队,在巡逻中发现他们有违纪行为后,向学校领导汇报,或者直接加以制止,他们对此更加不满,产生了与护校队对立的情绪,企图伺机报复。这五个人经过预谋,先由王某某用事先准备的锁,将学校值班室的门反锁;继由何某某在学校宿舍二楼墙壁上涂写了“警告学生会护校队:再为虎作枨,别怪我心狠”等字句,落款署名为“蒙面人”。与此同时,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蔡某某三人,到学校操场上把该校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两条偷来的男式长裤升挂在旗杆上。随后他们把降下的国旗浇上海里煤油,点燃后扔进护校队的值班室,以此对护校队进行报复。案发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
本案中,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所谓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1.本案中,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蔡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
本案中,三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蔡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侮辱外国的国旗、国徽不构成本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首先,国旗、国徽应符合法定的规格,具体标准应根据国旗法、《国旗制法说明》、国徽法、《国徽图案制作说明》来确定。其次,国旗、国徽应由法定企业制作。因此如果侮辱的属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或自制的国旗、国徽,就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乔某某等三人侮辱的即为国旗,符合本要件。
3.本案中的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蔡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
本案中,三被告人对学校校规不满,为泄愤报复侮辱国旗,其故意心态可堪证明。
4.本案中,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蔡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
所谓焚烧,是指直接点燃或置于其他燃烧器具场所中使国旗、国徽燃烧而化为灰烬;所谓毁损,是指通过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剜洞、捣碎、剪碎、砸烂、劈开等方法使国旗、国徽整体变残、变形、缺损而丧失原来面貌或完全成为碎片;所谓涂划,是指用涂料、颜料等有色物品在国旗、国徽上任意涂抹乱划,或者用污物弄脏国旗、国徽,以破坏国旗、国徽的严肃性、整洁性;所谓玷污,是指以粘物、熏烟等戏弄的方式使国旗、国徽污垢不堪;所谓践踏,是指采取脚踏、车轮碾轧、兽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种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国旗、国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广告、商标上使用国旗、国徽,将国旗、国徽倒置,将国旗、国徽升挂或悬挂于坟场,办私人丧事时使用国旗、国徽等。
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公共场合将国旗降下烧毁,换上长裤升挂,其行为情节严重,已符合本要件。综上,被告人乔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已构成侮辱国旗罪。根据刑法第29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