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1 21:02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侵略”一词由来已久,也曾出现在19世纪的一些条约中,但直到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缔结之前,这一术语并不构成法律概念。
《国际联盟盟约》规定,各成员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受到保护,禁止外来侵略。
1920年起,国联开始审议侵略定义问题,1923年的互助条约草案、1924年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日内瓦议定书和1928年的布拉格备忘录等均致力于确立侵略的定义,但上述提案都未能作为条约而生效。
1933年,苏联同11个邻国缔结了《侵略定义公约》,但未能形成得到普遍接受的定义。在1945年通过《联合国宪章》的旧金山会议上,侵略定义也成为突出的问题,但由于它超越了会议的可能和宪章的宗旨,未被列入宪章。在第5届联合国大会上,根据苏联的主张,这一问题再度被提上议事日程。国际法委员会、侵略定义特别委员会以及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反复的审议,一直持续到1957年。
1958年以后,中断了审议。1967年的第22届联合国大会根据苏联的提议,决定再次设立关于侵略定义的特别委员会。这个新委员会从1968年起,经过7年的审议,在1974年完成了侵略定义的起草工作,并在第2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依照该决议,侵略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决议指出,一个国家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决议还具体列举了7种属于侵略行为的情形:①以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②以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③以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④以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⑤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擅自延长驻扎期间。⑥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⑦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
决议强调安理会得断定构成《联合国宪章》规定下的侵略行为。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在其断定存在侵略行为的情况下,有权根据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的需要建议或抉择相应的集体制裁措施,其中包括:武力以外之办法,即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对侵略行为以破坏和平罪进行了惩治。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