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中国总商会

更新时间:2023-08-03 19:00

俄罗斯中国总商会2006年4月15日成立,是由中国商务部批准设立并在俄联邦司法部依法注册的第一个华人自律组织。

商会介绍

总商会成立后与联邦有关部门和莫斯科市政府建立了稳定的联系,为更好地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

总商会以沟通、联络、信息咨询、救急助困为服务宗旨,实行对内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企业间沟通,对外扩大中资企业影响的策略,使广大会员更好地溶入俄罗斯社会经济生活,求生存,求发展。

在俄中资企业和华商与其它国家有很大不同,比如大商人少,老华侨少,有钱的华侨少,同时在俄投资还存在不少风险。因此总商会把帮助会员依法经营、合规运作当作一项大事来抓,并做了大量的工作。

总商会低调运作,积极服务。在把握政策,认清方向;搞好市场调研,向华商和中资企业在投资贸易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向部分落难的华人和俄罗斯政策变化后在生意上遇到困难的华商伸出了援助之手。并组织中国企业到俄罗斯参展。

发展历程

2023年8月,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俄罗斯中国总商会、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教育发展学院共同组建中俄职业教育联盟。

商会宗旨

总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的直接领导下,在俄罗斯法律的框架下,为在俄罗斯注册的中资企业服务,维护中资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促进中俄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企业间的交流,发挥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章程内容

第一章 名称与性质

第二条 本会系全俄各地中资企业、中资企业商会、协会、联谊会的联合组织,为非盈利性的社团,总部注册于莫斯科。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总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的直接领导下,在俄罗斯法律的框架下,为在俄罗斯注册的中资企业服务,维护中资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促进中俄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企业间的交流,发挥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总商会的主要任务有:

(一) 加强全俄中资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网站、刊物、讲座、研讨会等多种渠道,交流经验、共享资源,并为会员提供国内经济发展及国家政策的最新信息,以及在俄开拓业务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

(二) 加强与俄罗斯政府、商界的沟通,反映中资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代表会员与俄方交涉经济商务等方面的相关事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种旨在促进中资企业与俄罗斯政府、商界交流的活动, 促进中俄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三) 加强与中国各级政府机构、商会、企业的联系,介绍俄罗斯投资环境及相关法律,为会员在俄立足、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五条 总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应为持有中国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在俄罗斯合法注册的中资企业,并经常务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听取和审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总商会的重大事宜;

(三) 修改总商会的章程;

(四) 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 增选或免除理事会成员。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临时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

第十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指派代表出席,并代为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最低参会人数及表决:参会理事或其代表占总数三分之二构成理事会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的事项为理事会有效决议。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共15名,常务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职权。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 制订总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 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会讨论议题;

(三) 研究决定总商会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

(四) 审查和接纳新会员;

(五) 讨论决定聘请总商会的顾问、律师等人员。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日期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

第十六条 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可由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或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可指派代表参加,并代为投票表决。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及行政机构

第十八条 总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由常务理事会提交理事会批准同意。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总商会的工作在会长领导下按各常务理事的分工进行。

第二十条 总商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负责总商会的日常事务及联络工作。

第六章 会员

第二十二条 凡遵守本章程、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的全俄各地的中资企业、中资企业商会、协会、联谊会和中资企业、派出机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 各中资企业商会、协会、联谊会申请加入总商会后,即成为总商会在该地区的分会。

第二十四条 没有中资企业商会、协会、联谊会的地区,中资企业或派出机构可直接申请成为总商会直属会员。该地区商会的直属会员达到一定数目后,可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讨论决定成立该地区的总商会分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成为总商会会员,应向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会员权利:

(一) 有自由表达意见,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 遭受不公正待遇,有得到总商会支持、协助的权利;

(三) 优先、免费或优惠参加总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享有总商会提供、介绍和推荐的各种商机的优先权利;

(五) 享有总商会提供的其它各种服务和便利;

(六) 有权了解总商会的活动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总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总商会的形象和名誉;

(二) 执行总商会的决议;

(三) 支持和参加总商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四) 对总商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章 会费

第二十八条 总商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助,以及部分服务项目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以上单位每年向总商会缴纳会费1000美元。

第三十条 理事单位及雇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企业或机构每年向总商会缴纳会费800美元。

第三十一条 会员会费及缴纳方法:

(一) 雇员在10人以下、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或机构每年会费为600美元。

(二) 5人以下的每年会费为400美元。

(三) 直属会员按上述标准向总商会缴纳会费。

第三十一条 总商会帐目每年向理事会公布。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总商会。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五日俄罗斯中国总商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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