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07 14:54
bǎo’āntuán
[peace preservation corps]∶旧中国地方上建的保安武装
[Heimwehr]∶奥地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地方组织
保安团是民国时期的地方武装,是保甲制度的衍生品,是作为警察力量的重要补充而设立的。1914年5月20日,北洋政府颁布《地方保卫团条例》,组织保卫团。保卫团由县知事任总监督,地方豪绅富商任协办,在县设团部,每户指定一人参加,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五甲为一保,分设牌、甲、保长,团设团总。其职责是辅助军警维持地方治安,经费由各该地处就地筹款[1]。此为后日保安团的前身。
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以后,其出于镇压人民反抗的需要,同时也为了弥补警察力量的不足,组建并急剧扩大了各种名目的民间武装。但是,这些民间武装的出现,虽然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也可能增加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实力,影响南京政权的政令统一。所以,《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内政部政治工作报告(1929年3月)》中称:“国民革命军兴以来,各地民众竞为自卫的组织,除旧有保卫团外,如农团军、人民自卫军、商团军、挨户团等,相继而起。后经中央严令禁止,其势稍戢。然保卫团、挨户团等依然存在,且因警察办理不善之故,此种人民自卫的组织似觉为不可少者。惟漫无系统,缺乏训练,易被土豪劣绅所窃据,转为地方自治之障碍。”[2]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决定整理民团。其指导原则为:“各省保安团队以到达国家管理为最终目的,其进行步骤应首先统一于县,进而统一于区,再进而统一于省。”[3]
1929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县保卫团法》,把保卫团的编制改为:每闾为一牌,每乡(镇)为一甲,每区为一区团,每县为一总团,闾、乡(镇)、区、县长分任各级长官,二十至四十岁男子必须参加受训。
1932年6月,为了加强对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围剿”,国民政府在庐山召开“清剿”会议,制定了《豫鄂皖湘赣闽粤各县保安总队及保安大队组织纲要》,将各地民团统一改为保安队,由县指挥、调度,规定各县保安总队或保安大队分甲、乙两种,甲种保安总队辖9个中队以上;乙种保安总队辖6个中队以上至不足9个中队;甲种保安大队辖4个中队以上至不足6个中队,乙种保安大队辖2个中队以上至不足4个中队,其职责是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配合国民党正规军进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同年,军委会颁行《剿匪区内各省民团整纪条例》将每省划作若干区,每区每年至少编训1个保安团、规定凡18—45岁的男子均需就地受训4个月[4]。1934年颁布的《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进一步完善了保安团体制。
省保安处成立以后,其命令取消县保卫团。各县按保甲编组壮丁队以代替县保卫团,继续作为警察的补充以维持治安;另组建省保安团作为警备地方的常备武装。壮丁队、保安团一并由省保安处管理。省保安处直属于省政府。[5]至此,南京国民政府完成整理民团工作,县级武装统一收归省政府管辖。
1936年5月,国民党南京中央政府召开地方高级行政人员会议。该会议又通过《裁团改警案》,计划在三年内逐步把各级保安团裁撤改编为警察。但是到1937年为止,仅有江苏、浙江两省将保安团队改编警察队。抗战全面爆发后,兵员需要大量增加。为此,蒋介石颁布《应令各省保安队切实整顿,以备补充前方之用》的手令。军政部发布《保安队关系地方治安及兵员补充至大,亟应切实整顿训练,以应国家之急》的公文。于是裁团改警三年计划流产。[6]
就全国而言,各省保卫团最初由县管辖,县以上按照一般行政系统,归省民政厅统辖。但因为军事上的需要,有部分省份在省政府下设立了特别机关对其进行管理,如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河南等省设立保安处,陕西、福建设立省保卫委员会、福建省成立团务处等,督理各该省保卫团事务。但这些机构均属于临时设置。[7]
30年代初国民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相继颁布《保安处组织条例》和《修正保安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在省政府下设立保安处,其组织机构及职能具体规定如下:
1、为掌理全省保安及军事行政,特设省保安处及区保安分处。
2、省保安处受军事委员会之命令,直属于省政府。其有关于下列中央各部事务,则受各该部之命令。
3、军服统一与国军相同服装,但地方县级保安团可自定服装。
内政部
军政部
3、省保安处职权如下:
(1)统辖全省保安部队。
(2)指挥编练全省之地方保卫团。
(3)关于维持治安,有指挥省内水陆警察之权,并监督指导其训练。
(4)办理省内征募、召集、退役等事宜。
4、为使省保安处易于实行其职权起见,于省内划分若干保安区,设置保安分处分掌其事。
……
7、省保安处设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参谋长一人,或副处长两人之中指定一人兼任参谋长业务。
……[8]
1934年7月,国民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公布了《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规定:“省设全省保安司令,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呈请国民政府任命各省政府主席兼充。在省政府中特设保安处,秉承全省保安司令之命,掌理全省保安事宜”,“省以下分区设立之保安机关,定名为某某省第几区保安司令部,其设有行政督察专员之省份,全省已分设行政督察区者,应以专员所辖区域为保安区域。”[9]不过,此时,区保安司令部代替原有的保安分处,只在区一级得以实施,在省级只有保安司令,而无保安司令部,具体工作仍然由保安处负责。
按照国民政府1926年颁布的《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现任军职者不得兼任省政府主席。保安司令是军职,由省政府主席兼任保安司令,实际上就是承认现任军职者可以兼任省政府主席,为军人干政披上了合法外衣。
1936年12月,行政院制定并颁布了《省保安司令部组织规程》,其规定:“省保安司令部隶属行政院受国防部指挥监督,其中有关警保事项兼受内政部监督指挥。省保安司令部编制分甲乙丙三等,由国防部会同内政部参酌各省情形分拟等次呈行政院核定,省保安司令部置司令一人,中(上)将阶级;副司令一人中(少将)阶级。司令由省主席兼任,副司令及参谋长由国院部派充。保安司令部下设:
秘书室:掌理机要文件事项。
参谋处:掌理情报作战事项。
警保处:掌理编组训练警政、交通、通讯及械弹之补给事项。
新闻处:掌理宣传及政工事项。
总务处:掌理处务警卫交际、运输、医务等。
经理处:掌理经费出纳及被服装具之补给事项。
会计室:掌理经费稽核及审编预决算事项。
军法室:掌理军法审判事项。人事室:掌理人事任免放核事项。
以上各科室编制内人员除警保处正副处长由内政部提请任命警政人员依照警官任用条例办理外,军事人员依照陆军人事法规办理。”[10]
各省属保安部队
税警财经保安部队
水运保安部队
交通运输保安部队
铁路保安部队
城市保安部队
矿业保安部队
空军机场保安部队
防空保安部队
装甲保安师
[1] 《地方保卫团条例》,载于《东方杂志 》1914年 5月20日,第十一卷第一号。
[2] 《军委会南昌行营关于拟订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致行政院公函(1934年7月22日)》,载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第一编 军事(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96页。
[3] 张宪文主编:《中华民国史大辞典》,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395页。
[4]《行政院工作报告(1935年)》,载于《革命文献》第七十一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辑发行,1977年,第263-265页。
[5] 虞亚梅选辑:《李士珍拟改进中国警政建议计划三种》,载于《民国档案》2004年第1期,第4页。
[6]《参谋本部转发军委会修正保安处暂行组织条例函(1933年2月9日)》,载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 军事(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84页。
[7]《军委会南昌行营关于拟订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致行政院公函(1934年7月2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 军事(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96页。
[8] 《行政院关于省保安司令部组织规程等决议案(1947年12月19日)》,载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五辑,第一编 军事(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5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