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4-06-15 09:09

保定市民政局是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位于保定市竞秀区园南街136号。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2.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3.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 拟订全市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和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管理工作。

6. 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7. 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8.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 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 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 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 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分工

田彦军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贾亮君同志分管机关党委(人事处)、社会事务处、儿童福利处、市救助管理站、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市殡葬服务中心;

杨振山同志分管社会组织管理处(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规划财务处;

付玉同志分管养老服务处;

赵茜同志分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社区物业指导处、区划地名处;

吴志辉同志分管办公室(信访处)、政策法规处、社会救助处、低保核查中心;

刘军同志负责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李永伟同志负责派驻纪检组全面工作;

沈贺丽同志分管老干部处、工会、妇委会;

王刚同志分管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市福利彩票发行销售中心。

内设机构

1. 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综合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电、督查督办、信息、安全、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及会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和指导民政信访工作。

2. 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3. 规划财务处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4. 社会组织管理处(保定市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市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党群建设等工作。

5. 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级、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6.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7. 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管理工作,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市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

8. 社会事务处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全市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县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经营性公墓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处理涉外殡葬事务。承办全市涉外收养登记,负责全市火化证、骨灰安放证、婚姻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

9. 养老服务处

拟订全市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10. 儿童福利处

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11.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2. 社区物业指导处

负责将物委会、业委会统筹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工作指导和协调服务;指导社区组建物委会,发挥协调监督作用,深化社区协商共治;指导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居委会实行自治管理。

13. 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直属单位

保定市人民政府军供站。按照管理权限,受主管行政部门委托,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负责保障平时和战时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及支前民兵、民工运输中膳食、开水供应;负责保定市军供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提出军供站房舍改(扩)建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等。

保定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军队移交政府安置集中居住和分散居住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保定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干休所。负责市区范围内军队移交政府安置集中居住和分散居住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保定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干休所。负责市区范围内军队移交政府安置集中居住和分散居住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保定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干休所。负责市区范围内军队移交政府安置集中居住和分散居住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保定市第一社会福利院。负责孤儿与弃婴收养,家庭无力照顾的残疾儿童收养,“三无”老人及孤残荣退复军人收养,家庭无力照顾老人收养,在华无从照顾海外侨胞与外籍华人收养,精神病人收养;提供收养对象康复治疗及相关社会服务,老人自愿有偿服务。

保定市第二社会福利院。负责孤儿与弃婴收养,家庭无力照顾的残疾儿童收养,“三无”老人及孤残荣退复军人收养,家庭无力照顾老人收养,在华无从照顾海外侨胞与外籍华人收养,精神病人收养;提供收养对象康复治疗及相关社会服务,老人自愿有偿服务。

保定市第三社会福利院。负责孤儿与弃婴收养,家庭无力照顾的残疾儿童收养,“三无”老人及孤残荣退复军人收养,家庭无力照顾老人收养,在华无从照顾海外侨胞与外籍华人收养,精神病人收养;提供收养对象康复治疗及相关社会服务,老人自愿有偿服务。

保定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救助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管理、教育、护送等工作。

保定市烈士陵园管理处。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维护与环境绿化美化;负责对烈士骨灰安葬和墓地管理;负责烈士史料的陈列、搜集编写;组织革命烈士纪念活动等。

保定市救灾捐赠中心。负责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承担救灾物资储备等工作。

保定市殡葬管理处。贯彻执行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掌握殡葬改革和殡葬工作情况;承办尸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和为举行悼念活动提供服务等。

保定市农村福利院。收养保定市农村的五保老人、伤残弱智儿童、成人;代养社会上子女无暇照顾的老人;代养社会上亲属送入的弱智、伤残人等。

保定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销售福利彩票,筹集福利资金工作;负责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和相关工作等。

保定市公墓管理所。负责墓地开发、管理、绿化;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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