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2 09:51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山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位于保山市,现任领导为黄晓东。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杨国斌(试用期一年)
副局长:陈鹰
1.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国家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抗震恢复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物业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进行行业管理。
2.承担全市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指导及监督管理责任。草拟城镇住房、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拟定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3.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草拟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4.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5.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地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6.承担管理全市建筑业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起草施工、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并指导、监督实施;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起草勘察设计的有关规定、政府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7.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职责。制定执法稽查的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8.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
9.制定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参与中心城市开发重大项目的建设;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城建法律法规监察执法检查工作。
10.承担村镇建设的指导及管理责任。制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旧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等特色小镇建设。
11.制定风景名胜区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申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12.对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城镇减排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查处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13.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