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3-06-09 14:36

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适用“保证合同纠纷”案由。

释义

依据《担保法》第1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因该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保证合同纠纷。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签订一个保证合同。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管辖

保证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保证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合同履行地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来认定,即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适用

处理保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担保法》第2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注意事项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保证合同仍具有一定独立性,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当事人还可以单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故(规定》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保证合同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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