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30 11:13
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保释金在中国被称作保证金。缴纳保证金,不能说是以金钱换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是要求其以金钱作为担保,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正常到案,则返还保证金。
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
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3项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因此,需对此问题予以研究,以推动取保候审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地被采用。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的,由执行的看守所提出假释建议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1.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4.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5.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6.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7.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美国涉及保释金的法律源于英国普通法。最初的模式是,当某人涉嫌犯罪被捕后,如果他所在的社区有人担保他一定会如期出庭受审,这个人就可以得到释放,在监外等候审判。如果他逃之夭夭,担保人就要承担刑罚。后来,这种以人的生命和自由为担保的做法被以财产为抵押品的做法所替代。如今,金钱担保已经成为保释金制度的一个主要形式。
美国的保释金制度规定,在某人被捕并被指控犯罪后,法庭会提出,被告必须交付一定金额的保释金才能得到保释,而且可以在家中等候审判。嫌疑人除了能以现金、支票和信用卡等方式缴纳法庭规定的全额保释金外,美国各州还分别采取了商业性保释和法庭收费制度,使很多嫌疑人只需缴纳保释金数额的10%,即可获得保释。
商业性保释:被告可以雇用保释金经纪人,并交付保释金的10%作为对方的酬劳。之后,保释金经纪人会向法庭提交保证书,但他要确保被告肯定会出庭受审。一旦被告没有出庭受审或在保释期间又因其他犯罪行为被捕,保释金经纪人就要自己支付全额保释金,被告也要被重新关入监狱。法庭再根据指控提出新的保释金。
法庭收费制度:符合条件的嫌疑人交纳相当于保释金数额10%的现金即可获得保释,如其按时出庭,法庭会扣除已缴纳金额中的10%(也就是保释金总额的1%)作为管理费用,其余归还嫌疑人。如果嫌疑人未能如期出庭,法庭会没收全部已缴纳金额,通知嫌疑人在30天之内出庭,如嫌疑人仍未出庭,则需要支付全额保释金。
商业性保释金制度和法庭收费制度各有优点。由政府充当保释金经纪人,从理论上讲,政府人员不会因从事这一行而中饱私囊。但如果被告不出庭受审,由保释金经纪人承担责任的做法则更为有效。
调查显示,如果没有物质上的刺激,被告逃避出庭受审的比率会显著提高。以俄勒冈州为例,每三名被告当中,就有一人不出庭受审。但是,在实行商业性保释金制度的州,这个比率就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