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3 22:03
主要包括: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2004)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可分为专业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代理公司和兼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2001)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它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2001)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保险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律师事务所等为保险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市场上促进保险交易、扩大保险供给渠道、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保险中介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整体看,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对完善保险市场结构,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经营,提高保险行业运营效率和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充分了解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现状,正确认识其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探索使其健康、稳定发展的对策,将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有着深远意义。
一、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现状
1.保险中介市场主体框架基本形成,专业机构数量不断增长
在我国,保险中介属新兴行业。1949-1988年间,保险中介业务一直是由一家国有保险公司垄断经营。1988年以后,保险公司数量逐渐增多,经营方式上采取集研发、销售、理赔、服务等业务于一身的模式。这种模式提高了保险公司运营成本、降低盈利能力,阻碍了保险公司的发展。这就迫切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建立。1993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保险中介公司。
到了2003年,保险中介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当年新设保险中介机构546家,其中,新设保险代理公司388家,保险经纪公司67家,保险公估公司91家,总数达到707家,同比增长339.13%之后几年稳步发展,到2008年6月底,全国处于经营状态的三大保险中介机构共有238.家,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178.1家,保险经纪公司333家,保险公估机构267家,分别比2003年增长249.909%、301.20%和132.179%,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专业机构数量稳步增长。
2.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水平不断提高
截止到2008年6月底,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共有工作人员95120人,较2007年增加8444人,增长9.74%工作人员持证率为74.57%,较2006年增长14.17个百分点,较2007年增长4.91个百分点。
其中,代理机构持证情况最好,达到78.78%;经纪机构和公估机构持证率分别达到56.21%和52.12%,较2006年分别提高3.92、10.48、13个百分点,较2007年分别提高5.04、0.01、7.6个百分点,专业水平不断提高O3.保险中介业务规模迅速扩大。
仅2008年上半年,全国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专业经纪机构共实现保费收入216.76亿元,同比增长39.58%其中,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代理保费收入123.99亿元,较2007年增长36.91%;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92.7.亿元,较2007年增长43.56%。保险公估公司评估估损金额89.80亿元,同比增长56.42%。
3.保险中介盈利能力不断增强
仅2008年上半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收入共29.13亿元,盈利13510.69万元,同比增长43.00%其中,保险代理公司代理手续费收入14.14亿元,盈利1851.72万元,同比增长49.00%;保险经纪公司营业收入10.32亿元,盈利10790.43万元,同比增长24.94%;保险公估公司实现业务收入4.67亿元,盈利868.54万元,间比增长72.14%。
二、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总体看,我同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状况良好,势头强劲.但由于其属新兴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值得注意的深层次问题。
1.保险中介法律体系不健全
近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行政规章,其他指导性的政策文件也陆续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同保险法》中也涉及了保险中介的相关问题。2007年底,中同保监会又相继发布了《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险中介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但仍滞后于保险中介的发展。如行政规章较多,法律条文较少;除了主要法规外,缺乏针对不同险种的法律法规;外资保险中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缺乏约束其行为的监管法规;已有的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修改等。这就导致了保险中介公司有漏洞可钻,且违规后缺乏相应的制裁或处罚较轻等问题。另外,体系涉及的范围狭窄,并没有鼓励中介发展的相关条款。
2.保险中介行业结构严重失衡
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应与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相适应,满足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的需要。这就要求保险中介结构的规模和数量与我国保险行业整个发展状况相匹配。首先,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结构严重失衡。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51568家,营销员近222万人,而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仅2381家,其中,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比例更低。其次、保险中介机构的地区分布严重失衡。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多集中于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经济不发达城市及偏远地区的保险市场落后,保险中介机构极少。据2007年统计资料显示,数量最多的北京地区有277家,上海、广东、江苏、深圳、辽宁和山东的数量超过100家,占中介机构数量的47.15%。而宁夏、青海等西部地区机构数量极少。
3.保险中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目前,我国许多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都是从其他非专业中介发展而来,并没有一套完善的适合中介机构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比如公司管理层缺乏专业保险知识,对保险行业经营了解很少,很难正确发挥决策作用;忽视人才的开发和培养,便会导致从业人员素质低下;中介机构内控能力薄弱,缺乏对公司人员的监控和约束。如中介从业人员为一己私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利益。
4.保险中介专业人才短缺,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在我国,保险中介行业基础教育起步较晚,从业人员大多半路出家,专业从业人才匮乏。从统计数据看, 2007年我国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分别为6599人和8125人,与整个保险市场的需求差距很大,且持证上岗比率较低。虽然2008年持证比例有所提高,但幅度不大,远远满足不了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虽然保险代理人数量庞大,持证上岗比率在2008年达到78.78%,但由于进入门槛低、考试相对简单,从业人员素质良亮不齐,加之,代理人大多保险知识匮乏,对险种没有足够的了解,单凭利益驱使,经常造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且售后服务差。特别是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之后,吸引大量中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使得本就不多的人才更加短缺。
5.保险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诚信缺失现象严重
对任何一个新兴行业来说,诚信是行业发展的根本,保险中介行业尤以诚信为重。在我国,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占整个保险行业的90%,且整体素质偏低,违法违规现象严重。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部分中介欺骗和误导顾客,隐瞒保险产品的风险,夸大收益;为争业绩,从业人员欺骗公司,隐瞒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骗保骗险;挪用、拖欠、侵吞客户保费;售后服务不到位等。这不仅造成客户普遍对保险从业人员缺乏信任感,也造成了保险行业主体之间的互不信任,合作不积极。这种现状既反映了从业人员的低素质问题,也反映了保险中介机构管理粗放、政府监管于段失效、监管机制有漏洞、行业利润空间较大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三、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展对策分析
1.进一步健全保险中介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我国保险中介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这一问题,相应职能部门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已有法律法规,加紧针对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可根据不断发展和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对不同险种,制运有针对性的法规条文;制定约束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行政规范;制定相应措施促进对我国保险中介发展,提高竞争力等,使保险中介机构有法可依。
2.加强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力度
保监会是我国保险行业监管最具权威的职能部门,应该充分运用一切监管手段加强执法力度。在监管过程中应做到执法必严。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网络监管,完善保险监管信息库;要与保险同业公会联合起来,通过保险中介行业内部的监督和调节,实现行业自律;要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内部自控;要健全保险中介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实现全民监管、全社会监管。
3.调整保险中介行业结构
针对我国保险中介结构失衡的现象,相应职能部门应加强行业指导。如可出台相应措施,大力发展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提高保险代理机构的整体经营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在经济不发达城市和偏远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输送专业人才;可对这些地区的保险中介机构减免税收和给予政策上的方便;加强这些城市和地区的保险中介宣传教育,普及保险中介知识。
4.完善中介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控
保险中介机构应继续深化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科学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业务经营。领导层应不断提高自身保险知识水平和经营水平,对公司实行精细化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应完善内控机制,形成覆盖内部各个环节的规范体系,确保中介组织体系内部的规范运作。树立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形成规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展对策分析.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条例,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日常行为等方面加以约束,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5.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保险中介发展离不开专业队伍的建设,我国应从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两方面大力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那么,就要从基础教育、招募、培训、考核、管理五个环节加强重视。首先,国家应加强专业人才的基础教育,在高校设立相应专业课程;其次,中介机构招聘从业人员,应设立严格的聘任标准,防止水平参差不齐;第三,中介机构应重视职后教育,定期组织培训,聘请相关专家授课,强化专业知识和道德规范;第四,规范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同险种分类考试、不同等级分层考核,考察标准紧随行业发展需要,成绩不设终身制;最后,保险中介机构应与职能监督部门合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6.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分工协作
保险中介机构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并非独立存在,它与保险公司相互依存,共同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应分工明确、加强合作。保险中介机构承担保险产品的推广、销售、理赔、服务等业务,保险公司则只负责产品研发、风险控制、资金运用等方面。这种集约化的经营不仅能够节约成本,促进保险机构专业化发展,还可降低违规事件的发生,为监管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