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30 20:32
保险公司治理(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是公司治理的分支。狭义的保险公司治理是指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即通过有关“三会一层”的构成、地位与性质、基本职权、运作规则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股东与经理人以及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治理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狭义的保险公司治理与狭义的一般公司治理没有本质区别。广义的保险公司治理是在狭义的基础上,导入外部治理机制,同时利益相关者范畴也不仅仅局限于股东和经营者,而是拓展到投保人等保险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具体来说,是指一套综合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与机制和监管机构监管、各类市场竞争、控制权争夺、媒体监督等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协调公司与投保人、股东、经理人、雇员、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实现保险公司决策科学化,进而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治理是指保险业这一特殊行业中公司的治理,即“保险公司+治理”;而不是公司治理在保险公司上的简单运用,即“公司治理+保险公司”。
1997年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在美国发生的安然、安达信等公司事件,引起了人们对金融机构自身治理问题的重视。由于金融机构既有自身治理活动,又有对业务对象治理的活动,因此,治理不当会导致治理风险的累积,达到阈值后以风险事故的形式爆发,进而导致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因此,治理风险也是金融机构的风险,而且也是解决其他风险的突破口和关键抓手。规范的公司治理是防范风险的治本之策,亦是保险监管三大支柱之一。作为金融机构组成的保险公司的治理问题受到各国政府、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和保险公司的关注。
保险公司治理(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公司治理是指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即通过有关“三会一层”的构成、地位与性质、基本职权、运作规则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股东与经理人以及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治理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狭义的保险公司治理与狭义的一般公司治理没有本质区别。广义的保险公司治理是在狭义的基础上,导入外部治理机制,同时利益相关者范畴也不仅仅局限于股东和经营者,而是拓展到投保人等保险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具体来说,是指一套综合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与机制和监管机构监管、各类市场竞争、控制权争夺、媒体监督等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协调公司与投保人、股东、经理人、雇员、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实现保险公司决策科学化,进而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经营目标、经营产品、资本结构等方面的特点影响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司的资本供给者如何确保自己的投资得到回报,所以公司治理的核心是保证资本供给者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经营特点决定了治理特点,而保险公司治理特点则反映在治理目标、治理原则、治理结构与机制、治理风险、治理评价与治理监管等方面。投保人倾向于获得保障,而股东追求剩余索取权,所以股东倾向于激励保险公司经营者投资风险项目,这将侵害投保人的利益。因而,维护投保人利益就成为保险公司治理的目标之一。这是保险公司治理特点在治理目标方面的体现。
保险公司治理的内容是指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对非金融企业而言,委托代理问题包括股东与经营者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三类。投保人是保险公司的债权人,因此,保险公司存在股东与投保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与非金融企业相比,作为金融企业组成之一的保险公司股权结构集中,股东之间也存在委托代理问题。所以,对保险公司来说,委托代理问题依次为股东与投保人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和股东与经营者之间三类,其顺序不同于非金融企业。
自1979年我国保险业恢复以来,保险公司的治理与发展经历了1979年至2000年的治理主体形成与改制、2001年至2005年的治理主体股改与上市、2006年至2010年的保险公司治理开展和2011年以来的保险公司治理发展四个阶段。期间,保险公司治理主体从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扩充到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互助制保险公司等并存;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由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逐渐发展到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上形成了包括独立董事、总精算师、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财务负责人、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的保险公司治理体系。保险行业不断夯实保险公司治理的基础建设,上市保险公司治理水平位居前列。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1997年发布《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将保险公司治理列为监管内容;2004年,颁布《保险公司治理核心原则》。2005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出台了《保险公司治理指引》。2006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引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公司治理建设及其监管提出方向和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于每年5月15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即《保险公司治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