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证

更新时间:2023-07-21 21:14

保险单证(Insurance Documentation)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承担证明,也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一种契约,它具体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单证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

常见种类

保险单证的常见种类

常用的保险单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保险凭证、预约保险单。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又称“大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正式的保险合同。它除了在正面载明证明双方当事人建立保险关系的文字、被保险货物的情况、承保险别、理赔地点以及保险公司关于所保货物如遇险可凭本保险单及有关证件给付赔款的声明等内容外,在背面还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简化的保险合同。保险凭证的内容,除背面未印有详细条款外,正面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在法律上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国在信用证上的条款中,一般都规定保险单与保险凭证均可接受的条款,但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为保险单时,议付行不接受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进行议付。

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又可称为“联合发票”,是一种将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的的 ,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在我国,保险机构在外贸企业的商业发票上加注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并加盖保险机构的印戳,即作为承保凭证,其余项目以发票所列为准。这种单据仅适用于对我国港澳地区和少部分新马地区的业务,只有在证明可以接受联合凭证时,才能使用这种单据。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预约保险单又称为“开口保险单”,它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的目的是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条款,凡属合同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

在我国,预约保险单适用于进口的货物。凡属于预约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一经起运,我国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立的条件承保。但被保险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装运时,应及时将装运通知书送交保险公司,并按约定办法交纳保险费,即完成了投保手续。事先订立预约保险合同,可以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因为货物在未投保前出险,再向保险公司投保,照例不能被接受,当发生损失时,就得不到保险赔款。

它是经常有相同类型货物需要陆续分批装运时所采用的一种保险单。严格地讲,它是一种没有总保险金额限制的预约保险总合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的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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