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职能

更新时间:2023-02-14 23:20

保险职能是分散危险和组织经济补偿是保险的最基本的职能,体现了保险制度的本质特征,反映了保险活动的基本内容。分散危险是将处在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和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集合为一个整体,根据危险发生的频率、损失的额度及保险金额,在危险发生之前由各单位及个人分摊一定金额,形成保险基金,当危险事故发生后,以此赔偿少数单位或个人所遭受的损失。组织经济补偿是在集合多数人分散危险,共同建立保险基金的基础上,对因危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少数成员予以经济上的补偿。分散危险与组织经济补偿是相辅相承的有机整体,分散危险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把社会上相互独立的个体集合在一起,共同形成保险基金,为补偿损失提供了前提条件; 组织经济补偿则通过具体的保险金给付行为,使分散危险填补损失成为现实。分散危险和组织经济补偿两者的关系是: 组织经济补偿以分散危险为前提。没有具体的经济补偿,分散危险将成为一句空话。

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保险的原始职能与固有职能,它不因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以下两个。

(1)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下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险的补偿职能,只是对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因为从社会角度而言,个别遭受风险损害的被保险人所得,正是没有遭受损害的多数被保险人所失,它是由全体投保人给予的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又包括了责任损害的赔偿。

(2)经济给付职能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派生职能

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增多,保险的职能也有新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下产生出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有以下两项。

(1)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保险的经营对象就是风险,因此,保险本身也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保险企业为了稳定经营,要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看哪些风险可作为承保风险,哪些风险可以进行时空上的分散等。而人为的因素与风险转化为实现损失的发生概率具有相关性,因此,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可以减少损失。由此,保险又派生了防灾防损的职能。而且,防灾防损作为保险业务操作的环节之一,始终贯穿在整个保险工作之中。

a保险的经营从承保到理赔,要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分析,因此,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的损失统计资料,其丰富的专业知识有利于开展防灾防损工作,进而履行其防灾防损的社会职责。

b从保险自身的经营稳定和收益角度来讲,保险公司通过积极防灾防损,就可减少保险的风险损失,增强其财务的支付能力,并增加保险经营的收益。

c保险公司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就能积极有效地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可见,防灾防损是保险的一个派生职能。

(2)融资职能

保险的融资职能,就是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进行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壮大保险基金,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因此,保险又派生了融资的职能。而且,资金运用业务与承保业务并称为保险企业的两大支柱。保险融资的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总准备金公积金、各项保险准备金以及未分配的盈余。保险融资的内容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各种贷款、委托信托公司投资、经管理机构批准的项目投资及公共投资、各种票据贴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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