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0 19:27
保险证券化是指通过建立保险支持证券,使资本市场的资金更好地进入保险市场,从而更好地帮助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转移保险风险。保险证券化包含两方面内容:资产证券化和负债证券化。保险资产证券化,是指把保险公司的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聚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其实质是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转换成可交易的金融证券。保险负债证券化,是指保险市场上的风险的再分割和出售的过程。即利用证券化技术,通过构造和在资本市场发行保险支持证券,使得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得以被分割和标准化,从而将承保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通过证券化,将原有的资产或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上去掉,从而提高资本比率。
保险证券化可以使保险资产或负债具有证券流动件,从而有利于改善资产和负债的质量。保险证券化是再保险的另一条途径,它使得投保人不必像购买传统再保险那样承受任何信用风险,在损失尚未发生时,其资本就已经被筹集到或被投资到期限比较短的安全债券,这有利于增强一国保险业抗风险的能力,也能够直接借助资本市场扩大保险承保能力,同时,证券化也改变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使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更趋合理,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1.保险证券化的操作步骡
以保险资产证券化为例,其证券化的操作步骤主要包括:资产出售、资产购买、资产信用保证和资产证券的评级等。
(1)资产出售。资产的出售足发起人把组合的金融资产卖给有特殊目的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i.SPV)的行为、资产的出售须以买卖双方已签订的金融资产:书面担保协议为依据、出售时,卖方拥有对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买方对你的资产支付对价。根据双方协议,资产出售后,通常由发起人充当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资产组合代理人,向债务人收回到期资产的本金和利息,交由特殊目的机构(SPV)偿付资产证券本息。由发起人充当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资产组合代理人,要求发起人的资产与代管资产相分离,否则会导致混合收款的问题;资产的出售,要由有关法庭判定其是否为真实出售,以防范资产证券化下涉及的发起人违约破产风险。
(2)资产购买。特殊目的机构(SPV)购买资产一般采取两种形式:是整批买进一个特定的资产组合;二是买进资产组合中的一项不可分割权利。第一种形式与股票的直接转让相似,由特殊目的机构买下特殊金融资产下的卖方全部权益,资产转归买方所有。在第二种形式下,特殊目的机构的权益不限于组合中的特定金融资产,因此这项权益不会由于某一特定资产的清偿而终止。这种形式便于特殊目的机构对资产证券的发行与买人资产的配对安排;也有利于特殊目的机构通过利率调换为购人资产保值,避免利率逆向变动风险。
(3)资产信用保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迥异于产权融资的资产融资技术。资产证券的投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主要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还期与特殊目的机构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匹配,都会给投资人带来损失,信用保证可由卖方(发起人)提供,也可巾第三方提供。
卖方信用保证。有三种选择:
a、直接迫索。即由特殊目的机构保有对已购头金融资产的违约拒付进行直接追索的权利。通常采取偿付担保或由卖方承担间购违约资产的方式。
b、资产储备。即由发起人保有证券化资产数额之外的一份足以偿付特殊目的机构购买金额的资产储备。在违约应收款额度内,从储备资产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中进行偿付。在这种方式卜,特殊目的机构(SPV)在购头寸并不支付资产的全部价款,而是按一定的折扣收益按折扣比例支付给发起人。
c、购买或保留从属权利。保留从属权利是指卖方以不可分割权利方式出售资产组合时,保留自己一份不可分割权利,但卖方权利从属于买方权利。如果售出资产发生违约应收款,买方权利可以从卖方保留权利中得到补偿。而购买从属权利则是指买卖发行从属债券的权利。从属债券的权利落后于买方向第三方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即第三方投资者的投资偿付权利优先于从属证券持有人:买方对从属证券的偿付要以证券化资产没违约为前提,因此在购买从属证券方式下,实际上是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了一笔保证金。第三方信用保证。
第三方信用保证分为购买从属债券的信用保证和为买方的证券的信用保证两种。购买从属债券的信用保证,是指为从属证券的买方提供信用担保。为买方的证券的信用保证,是指由第三方通过信用证不可撤销向买方购买金融资产的义务,不可撤销购买由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担保的义务与金融担保保险债券的义务,第三方信用保证者成为资产买方或有关方的债权人。
(4)资产证券的评级。资产证券的评级是资产投资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是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资产证券评级与一般债券评级相似,但有自身特点:信用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行人或承销人的请求进行。评级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也就是资产从卖方向买方的转移必须是“真实出售”,或资产的买方为“破产隔离实体”(Bankruptcy Remote Entity)。评级机构根据对资产信用风险的评估结果,给出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证券定级后,评级机构还要进行跟踪,根据变化的情况做出监督报告对外公布,并根据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对已评出的资产证券级别进行升降调整、中止或取消。资产证券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这是资产证券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2.特殊目的机构(SPV)定位
在保险证券化操作过程中,特殊目的机构(SPV)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有必要对该机构进行定位。
(1)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形式。特殊目的机构是为实现预期财务目标而设立的一个特殊的实体。在美国,特殊目的机构法律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有限信托和公司三种,其中以信托和有限合伙最为典型。我国由于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加之我国在采取有限合伙制度及信托立法的谨慎态度,对未来我国的特殊目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的可能性比较小,而采用公司或信托形式的可能则比较大。
(2)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世界各国在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上主要有两种做法:——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由联邦政府出面设立的专门机构;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山民间机构或证券发起人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大多数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国家均采用后者。
(3)特殊目的机构在公司法上的地位。虽然公司是较为可取的一种特殊目的机构的形式,但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媒介,特殊目的机构本身基本上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或基本没有资本金,也缺乏机构和工作人员。而且,为了防范其自身的破产风险,特殊目的机构的职能被严格限定在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证券亡。
从国际上看,保险证券化经历一个比较长的发展过程。证券化的保险商品虽然是近年来才创新出来的,但这种观念的形成却可以追溯到公元18世纪初海上冒险借贷制度的开始。在当时海上冒险借贷活动中,如果船舶安全返航,则贷借方不但要偿还本金,而且还要支付约定的利息。在该利息中,除含有正常利息外,还有借出方冒险借贷的成份,而这种冒险借贷含有远期信用风险。
在海上冒险借贷后,1973年,学者Robert Goshay和Richard Sandor提出将再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希望通过保险证券化,解决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1989年至1993年,因全球发生前所未有的巨灾损失,使得国际再保险损失惨重,并导致直接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下降。1992年,美国芝加哥交易所适时推出巨灾保险期货,包括巨灾保险期货、健康保险期货和家庭保险期货等,为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开创先例。但由于设计上的缺陷及金融期货市场的不成熟等原因,上述三种金融期货商品上市后不久便中断交易。1993年,美国芝加哥交易所再次推出巨灾风险买权价差,但上市不到两年又告停止。直到1995年推出财产赔偿服务巨灾选择权(Property Claim Service Catastrophe Option,PCSCATOption),标志整个期货市场才开始注意保险证券化的问题。此后,百慕大商品交易所于1997年11月推出巨灾指数选择权(Guy Carpenter Catastrophe Index Option),提供避险者在美国芝加哥交易所PCS选择权之外的另一种避险工具。
在芝加哥交易所推出巨灾保险期货的同一时期,保险证券化的概念开始出现在柜台市场,以巨灾债券的形式在市场上交易。1994年,德国汉诺威再保险公司成功发行了巨灾债券。该债券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与否与巨灾风险的发生与否相连接,是巨灾风险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证券化的一种形式。
1997年,纽约设立巨灾风险交易所(CATEX)。借助该交易所,会员通过上网进行各种巨灾风险的交换、各种传统保险和再保险的买卖、各种交易信息的提供以及其他非传统风险的转移工具的买卖。
总之,保险证券化是适应保险业发展需要,借助金融工具拓展保险业务的重要方式,也是国际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