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9 10:37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让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当于让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这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尽管中央多次强调加快改革进程,但由于具体工作涉及工商、质监、税务等多个部门,也被称为改革的“硬骨头”。如何破解部门利益阻挠,啃下这根硬骨头呢?总理在会上指出,社会信用代码的科学性要反复论证,而改革推进的力度和速度都不能放松。由于改革已入深水区,触动部门利益将不可避免。但这不应成为改革的“拦路虎”,更不能变成改革不了的“孤岛”。
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并对涉及到的组织机构、法人、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概念作出了规定。
2015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升社会运行效率和信用。
2015年9月22日,从国家标准委获悉,国家标准委近日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该标准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2017年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建成。公示系统实时归集企业方方面面的信用信息,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记于企业名下,逐渐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率为99.8%,存量证照换发率82%;全国个体工商户存量换码率95%。
一是嵌入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确保社会信用代码不会重码。换言之,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完美“遗传”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是在组织机构代码前增加行政区划代码,这个组合不难发现就是税务登记证号码。这样就提高了统一社会代码的兼容性,在过渡期内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这种嵌套规则更加便利地升级到新的信用代码系统。
三是预留前两位给登记机关和机构类别,这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应用中更加清晰高效,第一位便于登记机关管理,可以作为检索条目,第二位可以准确给组织机构归类,方便细化分管。
四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标识码天生具有的大容量。通过数字字母组合,加上指数级增长,可以确保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需升位就可容纳大量组织机构。
五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数为18位,和身份证的位数相同,这一巧妙设计在未来“两码管两人”的应用中可以实现登记、检索、填表等统一。
六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内嵌的主体标识码具有校验位,同时自身第十八位也是校验位,与身份证号相比是双校验,确保了号码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