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数据库

更新时间:2023-09-28 09:05

信用信息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信用信息数据库有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其中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的信息服务。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在网络中心,由信用基础数据库、有过不良行为者的在案资料库及其他资料库组成。中国已有企业和个人两大信用信息数据库,囊括了1200万家企业和5.8亿自然人。

意义

信用信息数据库可以压缩失信者和违法分子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促进社会诚信度,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深远的意义。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完整性和易查询性决定着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性。

信用信息的完整性是指信用信息被较完全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不遗漏信用信息,比如: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都要完整的保存,不能只保存张三的而不保存李四的。

信用信息的易查询性是指信用信息可以并比较容易查询,在一个人需要得某个信用信息时,他能够并且比较容易的查询得到。

分类

信用信息库按信息来源和是否对全社会公开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内部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主要有:行政机关的处罚信息、法院的判决信息、媒体的公开报道、社会团体依法或根据其自律规则发布的信息,人们按信用监督标准发布的各类信息。其中人们按信用监督标准发布的各类信息,是指人们根据CS条款约定发布的各类信息,例如: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一般CS条款的内容为:本合同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和执行,如果一方失信或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在国际信用监督网,公开投诉栏目进行公开投诉,也有权凭法院、仲裁机构或国家其他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书将对方失信或违约的事实在国际信用监督网,黑名单栏目进行永久曝光。将来如果甲方失信与违约,乙方可对其进行公开投诉,这类投诉信息就属于此类信息。

行政机关的处罚信息、法院的判决信息属于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信息从国家的属性来讲,应当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政府与法院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并保证其完整性和易查询性,但是这类信息大部分没有被整理,更谈不上易查询。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该类信息都已经做到了完整性和可查询性。我们已经建立了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为全国所有的行政部门和法院设立了信用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各个政府部门和法院可以非常方便的发布信用信息。

内部信用信息包括两大类,一是各类不符合公开条件的投诉信息,如没有约定CS条款的各类投诉信息和证据不充分的有争议公开投诉信息;二是信用机构(接受协会自律规则的各类信用机构)或诚信单位(通过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认证的各类组织)发布的各类仅供内部参考的信息。内部信用信息仅对信用机构开放查询,部分对诚信单位开放查询。

为了方便人们查询信用信息,我们将数据库分为若干子库:如黑名单信息、荣誉榜信息、公开投诉信息、独享信息、欠款人信息。

信用信息查询

对于公共信息库,注意到这类信息的性质,公共信息库的查询当然是免费的。对于内部信息库,注意到内部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分析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所以内部信息库不直接对外开放查询,人们可通过信用机构有偿获得。

国内建立

我们已经建立了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同时以县为单位建立了3000多家信用网站,并为全国所有的行政部门和法院设立的信用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全国所有行政机关、司法部门、新闻媒体都可以免费领取登录密码,然后进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与管理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和媒体公开报道等。同时我们一直搜集各类媒体的公开报道与国家机关的公开处罚与表彰信息,收录到信用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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