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2 15:54
信用监管是信用监管机构依据相关信用法规和信用市场发展状况,对信用市场参与人行为、信用产品和信用关系运行进行监督、规范、控制和调节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信用监管的主体有政府相关部门、民间专业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督组织。政府监管部门有财政部、工商管理部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民间专业监督机构有信用行业协会等。国际金融监督组织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信用监管的主体不同,信用监管的职能、权限、手段、领域和范围也不同,但其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和总的目的却具有一致性。信用监管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o
1、防范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信用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首要风险,与信用活动相伴相生。信用风险发生时,往往没有任何预兆,令人措手不及;同时,当某一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债务责任时,其债权人便不能及时获得收入,从而减少其流动性,进而降低其履行对第三者的偿债能力。而信用活动几乎涉及每个人、每个企业,如果这种状况发生连锁发展,就会导致社会信用链中断,演化成全社会的信用风险,动格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此外,由于金融不断创新,金融工具层出不穷,虚拟信用交易瞬息万变旦交易旦呈几何级数递增,使得信用风险难以识别和控制。因此,信用风险具有突发性、传导性、广泛性、复杂性等特点,必须要严加防范和努力化解。因此,防范信用风险,是信用监管的一切政策和手段的出发点和归宿。
2、规范信用行为
所有的信用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信用行为种类繁多。而有些市场主体出于利己的目的,往往会采取机会主义的手段,甚至恶意破坏信用关系,逃避信用责任,从而损害正常的信用秩序。信用监管机构通过信用监督、稽查和执法来控制、惩治各种失信主体,减少和消除各种失信行为。只有将信用行为纳入一定的法律框架之下规范运作,才能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确保良好、健康的信用秩序。
3、健全信用制度
商品交易方式是由物物交易、货币交易到信用交易这样一种由低级到高级的逐渐演化过程,信用制度也有一个由无到有、由初级到高级、不断完善的过程。信用监管机构将成熟的、被普遍接受的信用观念、信用关系、信用行为和信用产品等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下来并付诸实施,形成稳定的制度安排,借以调整信用关系,改善信用环境,达既是信用监管的手段,也是信用监管的目的。
4、促进信用发展
信用体系越完善、信用工具越丰富、信用关系越发达,社会交易成本就越低,政府、企业的筹资和投资戴越便利,居民的投资和消费就越增加,跨境筹资、投资和进出口贸易就会越繁荣,经济发展就会更加健康和迅速,因此,促进信用发展便成为信用监管应有之义。信用监管为信用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法律环境、信用行为规则、信用文化理念和信用创新机制,确保信用规范有序发展;而信用发展又要求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改善监管手段,创新监管体制。信用监管与信用发展相辅相成。
在市场经济中,监管的方式有多种,如银行监管、保险监管、证券监管、质量监管等,各种监管都有其各自的特征。信用监管具有以下特征:
1、广泛性
(1)信用监管主体的广泛性
任何一个国家的信用监管机构均是由不同部门共同组成的,如美国的信用监管机构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财政部、货币监理局、美国联邦储备体系、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司法部门,存款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各类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等民间机构共同构成信用监管体系,各自发挥相应的监管职能。
(2)信用监管对象的广泛性
政府、企业、居民都要进行储蓄、筹资、投资活动。此都要接受信用监管。
(3)信用监管领域的广泛性这些活动本质上都是信用行为,因现代信用活动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再生产的诸环节,到个人的医疗、保险、就业(如雇主需查验个人信用记录)、上学(如大学生贷款、校园信用卡)等各个领域无不打上信用的烙印,而信用活动的领域便是信用监管的领域。
2、综合性
信用监管的理论基础、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等各环节不仅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而且综合了多学科理论,并把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保障经济秩序。即信用监管的理念和政策是建立在现代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基础之上,并融合了信息论、系统论和博穷论等理论基础,进而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来付诸实施。
3、通明性
通过法律制度将信用交易各方的相关信用信息向社会或向交易对方公布,克服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等市场机制的固有弊端,以降低交易成本。当然,对交易各方有关信息依法予以适当的保护,与信用信息社会化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并行不悖。
4、基础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各类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如金融监管首先要确保金融交易的各方诚实守信、按约履行责任,维护金融秩序:工商监管中的登记、注册等要确保市场主体提供的信息完整且准确;行政和法律对经济领域中大量的合同、担保的监管也是首先要求交易各方以诚为本,并建立了失信惩罚机制。
5、国际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时代的来临,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更加普遍和频繁,一国的信用行为早已超越国境而延伸至世界的各个角落,信用监管也日益全球化、国际化。如《巴塞尔协议》对全球的国际性商业银行都具有约束性:各国信用监管机构广泛使用穆迪、标准普尔等世界著名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等等,不一而足。因此一国信用监管的法律、政策、措施等必须与国际信用监管制度接轨。
信用监管是整个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其内容纷繁复杂,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征信数据环境
在世界各国,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信用数据库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因此,首先要建立多层次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包括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功能完善的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由信用管理公司自己建立并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消赞者信用信息数据库,由信用管理协会建立并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信用信息数据库等多元化数据库。二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开放、使用、披露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银行、税务、工商、公安、人事、统计等部门掌握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三是信用服务专业机构可以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制作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个人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数据。
2、订立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规则
信用管理从业人员本身是管理和经营信用的,因此只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操守规则,才能规范执业。关于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搽守规则,既有由信用管理公司订立的,也有由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规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遵守合理的程序;公正揭示信用信息:公正、快速完成资料查证;辅导消费者,促使其了解在公平信用保护法下应享有的权利;制定适当程序,处理消费者争议;等等。
3、构建信用监管法规体系
信用监管法规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含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等。信用监管法规的目标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受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权上。因此,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同时又保证了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信息流的畅通,从而实现在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权与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
4、监管信用服务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就其性质来说,与一般工商企业并无差异,但就其经营的业务和产品来说,有其特殊性。因此,对其监管,既要按照一船工商企业标推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金、合理的管理体制、照章纳税等;也要根据其具体行业特点,实行有别于工商企业的监管。在征信国家中,信用监管的法规比较完善,政府的作用有限,主要是保障在法律规范下征信数据的开放、使用和传播,同时,政府的一些部门又是信用服务企业监管相关法案的提案人、法案的解释人和法律执行的监督人。在非征信国家,信用监管的法规不完善,甚至根本没有建立信用监管的法规,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强制性地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开放被其控制的征信数据、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通过行政手段和相关法律手段控制失信行为。
5、建立和加强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自律管理
在征信国家,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信用联盟等民间机构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要功能是联系本行业或本分支的从业者,替本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从业标准和规章制度;协调本行业与政府的关系,进行政府公关或议会的院外活动,为本行业争取利益;提供信用管理的专业教育,举办从业执照的培训、考试和颁发,出版信用管理的专业书籍、杂志;募集资金或成立专项研究基金,资助信用管理课题。
6、实施信用管理教育
一是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全社会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观念,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二是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培育大批信用从业的专门人才;三是开展信用管理人员在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