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08:49
保证信托也叫“信用签证”,是信托机构受托为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信托业务。主要内容有贸易担保、租赁担保、进口担保、借贷担保、建筑承包担 保、有价证券和商业票据发行担保等。
一是监督付款。
即,无论购销双方是在同城还是在异地,均需各所在地的信托机构共同参加签证。信托机构负债按合同规定监督发货和督促按期支付贷款。
二是保证付款。
即,购货方信托机构向购货方提供信用担保,保证及时支付货款。购货方信托机构签证后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到期后若购货方无款支付,信托机构要按顺序扣款或发放适当的货款。
三是交纳保证金。
即,购销双方签证交易合同时信托机构以购货方交存足额保证金为签证条件,到货时,信托机构按签证情况和合同规定一次或分次付款给供货方。
四是投标签证。
适用于进出口设备物资的订货或承包某项专项业务的投标,信托机构调查后,予以签证。
金融信托机构开办此类业务,应当掌握下述原则:提供的人民币的担保。在各担保合同有效期内的累计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自有资金的10倍;金融信托机构要维护购货双方的正当权益;金融信托机构不予垫款、不参与交易纠纷的仲裁;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签证或担保,必须按其建程序办事,由单位提供上级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任务书并扩充设计方案后,金融信托机构才能予以办理。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