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7 21:12
是一份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纪录。记录了个人全部信用支付历史。包括: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机构发生经济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欠缴依法应交税费的记录;各种受表彰记录;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是授信人迅速、客观决定是否给予受信人提供信用的重要参考。
个人信用档案被形象地称为第二张身份证。在发达国家或地区,每一个参与信用交易活动的经济主体都会有一份对应的信用档案。该档案中记录了评价个人信用价值的信用信息,是各类信用记录的集合,通常以电子数据形式进行存储。个人的信用档案是由个人征信局一类的征信机构制作的。个人征信局主动替所服务的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制作信用档案。个人征信局制作的个人信用档案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原则是既满足信用经济发展信用信息的需要,又要维护个人隐私不受到侵犯。因此,法律严格规范制作个人信用档案的征信机构的业务操作,包括信息采集。
在国外一般负面记录保留7年,破产记录一般保留10年,正面记录保留的时间更长,查询记录一般保留2年。
个人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向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贷款时,银行会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将自己的信用报告拿来看。二是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地的征信管理部门查询。
除本人外,只有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和进行贷后管理时才能直接查看用户的信用报告,而且商业银行还必须事先得到用户的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