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11 10:00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缩写为L/C)业务是国际结算方式的一种。信用证方式是典型的逆汇。(逆汇:由债权人主动出具票据,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款项的方式,结算工具是由债权人转向债务人,资金是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的书面保证文件,开证行在一定的期限和规定的金额内,只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银行一定付款。
1.开证申请人(Opener),是指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进口商。开证人是信用证业务的发起人,开证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需填写开证申请书、缴纳开证押金。
2.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即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是开证申请人填写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一旦开出,开证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而且其付款是终局性的,一经付出,不得追回。开证行可拒付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的单据。
3.受益人(Beneficiary),即信用证指明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对照合同进行核对,对于不符合合同的信用证可要求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改正。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只负责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而无议付或代为付款的义务。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买入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可以是通知行。如议付行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可拒绝议付。议付行议付后如果被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对受益人进行追索。
6.付款行(Paying Bank),是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或其支行,也可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付款行对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单据可拒付,但其付款为终局性的,一旦付出,即使是误付,对受益人及议付行也无追索权。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可以是通知行或第三家银行。保兑行的资金一般高于开证行。保兑行对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单据可拒付,但其付款为终局性的,即使误付,也无追索权。
8.承兑行(Accepting Bank),远期汇票的付款行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时承兑了汇票,就成为承兑行。承兑行一旦承兑了汇票,就承担了到期必须付款的责任。
9.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又称清算行(Clearing Bank),指在信用证由开证行指定的对付款行或议付行进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偿付行代偿后,再向开证行索偿,但其不接受单据,不审核单据,故其付款不是终局性的。
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主文件,但其一旦开出,便独立于买卖合同。
3.信用证是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ICC Publication No.500)1993年修订本(简称UCP500)对信用证的种类,内容都有规定,但对开证行无约束力。然而信用证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条款
2.单据条款
3.商品条款
4.装运条款
5.其它条款
1.依信用证是否附有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和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通常用于总公司与分公司间的结算。
2.按开证行承担的付款责任,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和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信用证必须表明是否可撤销,如未表明,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按信用证上是否有另一家银行的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4.按付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5.按信用证是否可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和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L/C)
6.根据信用证金额能使用的次数,分为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和非循环信用证(Non-revolving L/C),其中循环信用证又可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around Time)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around Value),它又分为三种: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半自动式循环信用证、非自动式循环信用证。
7.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为转开信用证、桥式信用证、从属信用证、补偿信用证,是指中间商受到进口商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这种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8.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进出口双方相互向对方开出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方式。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
9.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又称打包放款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以前这一条款多打成红色
使用信用证结算,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卖方要求买方开来信用证以后,才会把单据交给付款行,也就是说,只有付款行付款后,买方才能拿到提取货物必须的单据。这种方式在国际货款结算中是十分安全的。一般在初期建立业务关系的公司间会要求必须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