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13:35
信访评估,是河南省下发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信访评估的一项措施。对未评估或在评估中搞形式主义引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将被严格问责。各级政府的项目审批部门对应当信访评估而未评估或信访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审批立项。
河南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信访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信访评估,对未评估或在评估中搞形式主义引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将被严格问责。 信访评估工作是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要确保信访评估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明确责任主体由决策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信访评估工作。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决策的事项,分别由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直接分管领导对应该评估的决策、项目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的项目审批部门对应当信访评估而未评估或信访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审批立项。
强化责任追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应当进行信访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不评估的;不按信访评估程序开展评估,评估图形式、走过场、编报虚假评估报告或不正确运用评估结论的;对应当进行信访评估而未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予以审批立项的等。
《通知》还规定,对违反规定符合问责条件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一票否决;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令做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河南是个案件大省,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多,人民群众进京、赴省、来信上访总量仍保持高位运行。通过分析发现,大多数涉诉信访案件的形成是由于法官在办案中态度不好、作风不良、责任心不强等原因而引发当事人不满而上访的,开展案件信访评估工作就是要让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树立“人人都是信访责任主体”的观念,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对作出的处理决定更加谨慎,从而实现对涉诉信访问题早发现、早应对、早化解,在萌芽和初始阶段得到较好的解决,防患于未然。
河南法院案件信访评估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对所有案件的所有环节都进行认真的信访评估。省高院下发了《关于实行案件信访评估制度的规定(试行)》,对信访评估的内容、程序和结论的运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案件信访评估坚持“谁办案,谁评估,谁负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依法疏导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全省法院要严格按照规定根据案件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言行、情绪和以往诉讼行为表现等情况,对每一起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信访评估,确定信访等级,并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案件信访等级分三级,即:一级为越级上访、集体上访、过激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可能性较大,当事人情绪激烈,有明确的上访意思表示或有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过激上访的历史;二级为信访可能性较大,双方争议事实复杂,有一定的起因背景,当事人情绪较为激烈,有上访意思表示;三级为信访可能性较小,双方争议事实单一,没有复杂的起因背景,当事人情绪稳定,没有过激言行。明确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信访等级为一级的,要及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并由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与研究并部署落实相应的化解措施;二级的由办理案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研究相应的措施;三级的由承办人、合议庭、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同时又明确规定:立案庭要对诉前保全、案件的立案受理和管辖权异议等程序裁决进行信访评估,审判庭要对裁判结果进行信访评估,执行局(庭)要对强制执行措施进行信访评估;下级法院要对上诉案件进行信访评估,上级法院要对二审或再审裁判结果进行信访评估。承办人对案件提出办理意见的同时,要提出案件信访评估意见;合议庭在合议案件的同时,要就案件信访评估进行合议;审委会在研究案件的同时,要就案件信访评估进行研究;副庭长、庭长、副院长和院长在审批案件的同时,要对案件信访评估意见进行审批。
河南法院进一步完善社会风险评估问责机制,创新信访稳控管理机制,强化问责前置意识。对案件信访评估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减分;对案件信访风险等级应评估为一级而不进行评估,不按照风险评估作出决策,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和重大不稳定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不落实案件信访评估制度,或在案件信访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弄虚作假的、提供错误的评估结论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不稳定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