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上市

更新时间:2021-01-27 16:50

债券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承认并接纳某种债券在交易所市场上交易,债券上市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上市制度。 与股票不同,企业债券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限,而且发行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条件还本付息,因此,债券上市的条件与股票有所差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债券交易的流动性,证券交易所在接到发行人的上市申请后,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企业债券的上市资格进行审查。

基本含义

债券上市是指已经依法发行的债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债券上市是连接债券发行和债券交易的桥梁。凡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的债券就称之为上市债券;相应的,债券发行人称为上市公司

上市条件

(1)债券的发行量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这是因为,如果上市债券流通量少,就会影响交易的活跃性,而且价格也容易被人操纵。

(2)债券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果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就会使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受到影响,从而可能发生债券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3)债券持有者的人数应该达到一定数量。如果持有者人数过少,分布范围很小,那么即使债券的发行量大,其交易量也不会太大,从而影响债券的市场表现。

在还没有统一的债券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基本相同的上市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为例,申请上市的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2)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4)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人所有债券1年的利息;

(5)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

(6)债券须有担保人担保;

(7)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8)债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9)债券持有人不得少于1万人;

(10)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1)其他条件。

上市暂停与终止

暂停条件

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终止条件

《证券法》第61条规定,公司债券终止上市有下列三中情况: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或者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或者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三种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消除。

(3)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在这些情形下,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债券上市,并由相关各方办理善后事宜。

上市程序

(1)发行公司提出上市申请;

(2)证券交易所初审;

(3)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定;

(4)订立上市契约;(5)发行公司缴纳上市费用;

(6)确定上市日期;

(7)挂牌买卖。在债券上市后,证券交易所一旦发现该上市债券违背基准规定,有权停止该债券上市,该债券必须转为“整顿阶段”一定时间后完全停止上市。

《证券法》第62条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证券交易所的复核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核。

上市规则

根据该《上市规则》,申请上市的公司债券期限应为一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并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在交易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债的信息披露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类似的严格规定,发行人需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针对债券的特点,《上市规则》要求发行人披露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债券上市期间,如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的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澄清。交易所将视情况对相关债券进行停牌处理。

关于信用评级,《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跟踪发行人的债券资信变化情况,债券资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等级,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债券上市交易后,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以及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等情况,交易所将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交易所在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其上市。如违法情况后果严重,或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二年连续亏损等情况未能在限期内消除的,以及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其上市。在正常情况下,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

发行人及其董事以及上市推荐人违反《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内部批评、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报证监会查处以及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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