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迟延

更新时间:2023-01-08 00:10

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经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助的事实。债权人迟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领迟延,另一是债权人未尽其他协助义务。其中,受领迟延是债权人迟延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构成要件

债权人迟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3、须债务人已经履行

4、须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债权人不为受领,包括债权人拒绝受领和需要债权人协助而债权人不为协助两种情形。不能受领,指债权人因为自身的原因,客观上无法受领,如债权人下落不明等。

法律后果

如前述,债权人通常没有受领的义务,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债权人才有受领的义务。当债权人负有受领的义务时,债权人违反此义务构成迟延的,债权人应负债的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下主要介绍债权人没有受领义务时,债权人迟延的法律后果。

1、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在没有债权人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应依债的内容履行债务,原则上对轻过失也应负责。而在债权人迟延时,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

2、债务人可自行消灭债务。债权人迟延后,债的标的物动产的,债务人可以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3、债务人解除合同。债务人解除合同须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我国《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4、停止支付利息。债权人迟延后,因金钱债务所生的利息债务,自受领迟延时起向后消灭。

5、缩小孳息返还范围。依照债的内容,债务人有收取由标的物所生的孳息的义务,并负有将其返还债权人的义务。在债权人迟延后,债务人仅须返还已经收取的孳息,对标的物以后所生的孳息不负收取的义务;对已经收取的孳息,就其减少或者灭失,仅在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时负责。

6、债务人有权请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债权人迟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

7、债权人应赔偿债务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终止条件

债权人迟延可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1、债权消灭。债务因免除、清偿而使债权消灭的场合,债权人迟延也消灭。

2、债务人免除。当债务人对受领迟延免除时,债权人迟延也消灭。债务人免除时,仅以一方的意思表示为之即可。

3、迟延的除去。当债权人对先前的迟延,作出承认迟延的一切后果、并作出受领的意思表示,或者准备了履行的必要协助并作出受领催告时,迟延即被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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