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形式主义

更新时间:2023-07-16 10:01

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折衷主义、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 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 才可生效。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 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 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 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术语介绍

债权形式主义以奥地利民法为其典型。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还需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也就是说,原则上尽管要求以交付或登记行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表征,但并不承认所谓物权合意的存在,认为债权合同就是所有权移转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

其要旨为:(一)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二)物权变动的发生,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尚有不足,还需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公示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三)物权的变动仅需在债权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交付即为足矣,不需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四)既然无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则物权变动之效力自然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之影响,因而也就没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可言,至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委诸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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