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承担

更新时间:2023-12-30 13:35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同一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债务承担有时被用做债务关系的简易结算方法,比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两对乙负有等额债务,此时丙通过承担乙对甲的债务,作为自己对乙所负担债务的清偿;又如,企业的整体转让过程中也多会有债务承担现象的发生。

债务承担与第人代为履行很相似,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1表5-1所示)。首先,在债务承担的情形,需要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第三人可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其次,在债务承担的情形,承担人将代替债务人或与债务人一起成为债务人,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当事人;最后,在债务承担的情形,如果承担人未能依照约定服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人完全取代了债务人的地位,做权人则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承相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对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值务人应当承担值的不服行的民事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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