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效力

更新时间:2021-02-03 00:54

债权是权利人得对特定的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效力指债权在债的关系中所具有的功用。

定义

对于债权而言,是否需要实现和满足,应由债权人自行决定,法律将这一选择权赋予债权人,并不主动去帮助债权人实现。但当债权人决定行使债权时,法律就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以使其权利得到实现。债权的效力为债权人提供的保障是多方面的,并且伴随着债权实现的全过程。

主要表现

债权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的请求力

债权的请求力,是指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请求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请求力包括诉讼上及诉讼外的请求力;狭义的请求力仅指诉讼外的请求力。诉讼上的请求力为诉权,诉讼外的请求力为请求权。此处的债权效力,指的是广义上的债权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这就是关于债权请求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还可能发生其他的效果,如中断诉讼时效、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中作为债务人迟延的时间界限等。另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2、债权的执行力

债权的执行力,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其给付的效力。法律仅赋予债权以请求力是不够的,还须赋予债权以执行效力,从而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更为可靠的法律保障。

债权的执行力,为债权人依靠司法救济实现给付利益的效力,债权人须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债权具有执行力也是法律赋予的债的关系的最后保障。

3、债权的保持力

债权的保持力,是指债权人有保持所受给付利益的效力,又称受领保持力。债权人依债权而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属于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债权人有权永久保持因履行而取得的利益。

在债权的三效力中,请求力为债权的主要效力,也是债权本质的体现;执行力只有在债权的请求力不足以保障债权时才发生,它是债权的请求力的必要补充;保持力在债的效力中最具实质意义,它体现了债的终极目标,即使对于一些没有执行力的债权,仍具有保持力,比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履行的,债权人有权受领,若债务人履行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力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债权人应在债权的有效期间内行使债权,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可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超过,这时债权的效力会受到影响,但也并不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时,自债务人提出履行之时,债权人应负受领迟延的法律责任,此法律责任的效果之一就是请求力的减损。

4.依法自力实现效力

是指在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势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1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 基本理论,债之发生》(总第1册),39页,台北,三民书局,1993;崔健远,韩世远,于敏:《债法》 ,16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

5.处分权能,是指抵销。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性质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1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 基本理论,债之发生》(总第1册),40页,台北,三民书局,1993;崔健远,韩世远,于敏:《债法》 ,16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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