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1 11:45
债的保全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债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债权的实现有重大作用,也称为对外效力。它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两种具体的保全形式,尽管的都是对债权进行保全,但是它们各自的方式不同,而是各自的具体内容也不相同。
历史沿革
1、《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在传统民法中,广义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民事责任制度、债的保全、债的担保三项制度构成完整的债权担保法律制度,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是债的一般担保的普遍的形式。债的保全是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的继续和补充,其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以为将来的强制执行作好准备。中国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人们对债的保全制度缺乏认识,没有在“债权”一节中规定此制度。而《合同法》恰恰弥补了这一重大缺陷。
2、《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规定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公民、企业之间经济往来频繁,产生了大量“三角债”问题。《民法通则》和老的合同法中又没有设置相关规定,致使肖事人无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看着能追回的财产,却无法追回。从而激化了大量社会矛盾。中国政府也注意到这种现象,及时在制订《合同法》时,完善了债的保全制度。“三角债”问题迎刃而解,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民心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