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30 11:42
假冒伪劣商品(fake commodity)是指在耐用性、安全性及其他功能方面未能达到买者根据产品说明、品牌等特征以及社会正常的生产技术水平所建立的合理预期的商品,总体上可以分为假冒且伪劣、假冒不伪劣和劣质非假冒三大类型。
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中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这类商品是指那些非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从事生产、经营与他人产品外形、包装等相同或类似而质量却不合格的劣质商品。这种商品的特点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但是它的价格却不是很低 ,往往与正牌商品相近或略低一些,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这种“假冒劣质”商品的种类繁多,从生产资料到化妆品、饮品,从药品到食品,无所不包,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历来打假的重点。
这类商品是指那些非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从事生产、经营与他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这种假冒品的特点是 ,它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甚至有时它的使用价值与真品相同或接近,但是它在价格上却有相当的优势,因而它的性能价格比较高,往往倍受消费者的青睐,有旺盛的市场需求。被假冒的往往是一些利润率较高的产品,如名牌服装、名烟名酒等。假冒而非劣质商品的典型代表有盗版光盘、盗版书等。
这类商品是指那些单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它与前面所讨论的两种假冒伪劣产品不同之处在于它并不侵犯其 企业的商标权。这种劣质产品通常出现在这样一些行业,在该行业中没有特别出名的名牌产品,或者即便有也没有在市场上形成垄断性的优势地位,市场进入较为容易。生产这种劣质产品的厂家通常是一些家庭作坊式企业或 非法组装厂。这些不合格产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产品性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主要表现在一些机械的零部件上面;②卫生安全指标不合格,突出表现在一些食品、饮品中;③产品的内存数量、质量与外包装上标明的不相符合。
假冒伪劣商品几乎无一例外地属于经验商品(experiencegoods)和信任商品(credencegoods),而非搜寻商品(searchgoods)。纳尔逊根据买者获得产品质量信息的方式区分出经验和搜寻商品两大类,前者指买者必须在购买和消费之后才能确定其质量的商品,后者指买者在购买之前通过察看即可知道质量状况的商品。还有一种商品被称为“信任商品”,其特点是买者即使在消费之后也不能确定其质量,如保健药品。总之,假冒伪劣商品的特征是信息不对称,即卖者拥有的质量信息多于买者。
二是假冒伪劣商品绝大多数属于消费品,只有极少部分出现在中间投入品市场。消费品市场的最终购买者主要由普通老百姓组成,他们缺乏对所购商品性能、质量、完全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鉴别力 ,因而比较容易受骗。而投入品市场上的购买者则不一样,他们一般为专业的机构购买者,往往拥有经验丰富,训练良好的专业采购人员甚至具有专门的检测仪器或手段,比较容易在事前发现供应商品的质量问题。购买者的知识禀赋和鉴别能力是决定假劣商品“市场定位”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假化肥和假农药属于中间投入品,但农民的知识禀赋和普通消费者基本相同。另外,消费品市场上每位消费者的购买通常是批量小、金额少,付出的搜寻信息的费用有限;而中间投入品的购买一般批量大、金额高,可以支撑较高的搜寻费用。
三是假冒伪劣商品基本上属于必需品的范围。因可替代品少,它们的需求价格弹性往往比较低。这里的价格应理解为广义的,不仅包含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货币价格,而且还包括以一定的概率购得假冒伪劣商品的期望损失。在这个意义上说,需求价格弹性低意味着消费者即使购物上过一次当,需求并不因此减少多少,下次只是换一个地方购买而已。这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营造了一个稳定而广阔的市场容量。
四是从产业组织的角度看,假冒伪劣商品所属行业均为有效规模小 、劳动密集度高因而进入壁垒低的行业。据新闻媒介披露,如假烟、假酒、假药品之类的商品,大都是在农村家庭式作坊里生产出来的。低资本规模、低技术要求和中国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再加上稳定的市场容量,使得这些行业对假冒伪劣生产者来说具有特别的吸引力。
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横行,百害而无一益,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甚至危及其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严重阻碍企业自主创新,抑制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通过价格、竞争等杠杆,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扭曲了价格竞争等杠杆,损害了 “优质产品企业”的权益。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正当竞争和低价倾销,导致真货斗不过假货,名优商品斗不过伪劣商品。同时,假冒伪劣商品横行,打击了企业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几乎每一种新产品投放市场,都会出现相应的假冒伪劣商品,企业产品的市场被挤占,企业千辛万苦创立的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被侵害,利润下降,连生存都成了问题。导致诈多企业已不愿或不敢在新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上大量投资,致使资源更多的流向了“劣质产品企业”,从而误导了资源流向,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而由打假带来的行政成本及“优质产品企业”发生的同打击假冒产品有关的广告费更是一种资源的 “纯浪费”。
首先假冒伪劣商品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由于假冒伪劣商品基本上是非法地下生产,又主要非正当手段进入市场流通,因此,既逃避了流转税,也逃掉了企业所得税。其次假冒伪劣商品还扭曲了企业的利润水平。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劣质产品企业”往往比“优质产品企业”有着更低的总成本曲线和平均成本曲线,加上“优质产品企业”为打假导致生产成本上升,因此“劣质产品企业”一般都具有比“优质产品企业”高得多的总利润率和平均利润率,从而获得比 “优质产品企业”多得多的生产者剩余;也就是说,在“劣质产品企业”和“优质产品企业”之间,市场对二者进行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这无异于“奖懒罚勤”,不符合市场经济中 “经济公平”的原则,造成了社会分配秩序的混乱。
在一些发达国家,一般的生产技术较为普及,设备和技术都能够轻易得到,因而假冒伪劣商品与正牌商品的质量差距不是很大,制假售假者的利润主要体现在对正牌商品商标、商誉的侵占上,对居民社会经济福利水平的影响并不大。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整体的生产技术水平低,较高水平的设备和技术较难得到,制假售假者为获取高额利润,往往以劣质商品假冒正牌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的“以次充好”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相当大的一部分消费者剩余,同时因假冒伪劣商口的 “劣质” 问题还造成了伤害、致死致残等恶性事件的频频发生,使广大消费者蒙受了人身的、经济的和精神的多方面伤害,大大的降低了他们的社会经济福利水平。
此外,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还会败坏国家的商品信誉和声誉,并且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会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严重的损害政府的形象。面对假冒伪劣产品和消费欺诈的严峻形势,“职业打假人”作为一种市场监督补充机制和群众参与机制应运而生,也引发公众对于“知假买假”现象的讨论,但无论如何,只有营造对假冒伪劣产品人人喊打的局面和氛围,形成群众参与打假的社会共治,才能对造假和欺诈构成全面打击和震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从计划经济的旧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过渡。传统计划经济完全由政府统一调配资源,不存在搜寻信息的问题,买者按照国家或上级的指令向相关的卖者购买商品,卖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买方和卖方必须通过市场达成协议,完成交易行为。由于卖方比买方掌握更多关于其所出售的产品的信息,于是便出现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卖方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必然会隐瞒一些信息,以次充好。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一些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则更严重。
首先,法制不够完善。 虽然中国规范市场的专项立法逐渐增多,但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工商行政管理法》或《市场管理法》以确定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地位、职权与体制,而且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粗化,使得市场缺乏应有的秩序,增加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难度。其次,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各级政府作为执法部门,对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在有些地方,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不但得不到打击,反而还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使打假活动无法进行。再次,行政执法手段缺乏、装备落后、力量薄弱。打假,首先要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确认,而工商部门却无这方面的认定权,加上调查取证难,工商部门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使得一些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调查取证工作难以顺利地进行。
企业和个体业主在做出是否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决策时,必然要在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所取得的收益和可能支付的成本之间进行比较,以确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最终可能取得的预期报酬,即: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预期报酬=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预期收益-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预期成本由于造假售假的对象往往是著名品牌以及高价格的商品,因此其预期收益较高。而预期成本则包括必然成本——生产销售成本和或有成本——受惩罚成本。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由于整体的生产技术水平低,较难得到高水平的设备和技术,制假售假者为获取高额利润,往往以生产成本较低劣质商品假冒正牌商品,以次充好。由于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法制不够完善、行政手段缺乏、个人诚信系统尚未建成,导致对假冒伪劣现象的监督和惩罚系统工作效率低下,导致其或有成本低下。可见,假冒伪劣商品所带来的巨大利润是假冒伪劣现象越来越猖獗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一是收入水平。收入水平的高低是影响消费者消费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者的消费层次和消费质量。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选择时要达到满足程度最大化,即花最少的钱得到最大的效用,就是通常所说的价廉物美。当消费者收入水平较低时,决定了他们在消费选择时更加注重产品价格是否可接受,而非质量的高低。即在商品的性价比中更多追求低价格。由于收入的预算约束也就使得消费者在面临某些类产品的消费时,(当他们认为这些类产品的低劣质量并不会给自己带来特别严重的损失时,诸如:书籍、服装以及其他的纺织品等)明知这些是假冒伪劣产品却仍然去购买,原因就是其收入水平低,在市场上很难找到价格低廉质量又较高的正宗商品来替代这些劣质商品的前提下,消费者不得不主动选择价格比较便宜的能买得起的伪劣商品,这种消费者的主动选择也是我国当前打击盗版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困难所在。
二是消费者的偏好。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低制约了他们购买高档名牌产品的能力,但这并不能降低消费者对高档名牌产品的欲望和偏好。在市场上存在着一部分消费者,他们对高档名牌产品有着强烈的偏好,但由于大多数名牌产品的价格水平也很高(名牌产品的市场定位总是瞄准高端的消费者,对低端的消费者的产品开发是一个空缺)这给造假者有机会利用仿冒的办法来制作假冒名牌产品来填补了市场的这一空缺,迎合一部分消费者在这方面的需求与偏好。这种偏好也会使消费者在明知是假冒伪劣名牌产品的前提下却仍然去购买。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产品)属于违法行为,主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制假售假行为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时,还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假售假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要对商家的资质和商品的质量进行认真查验,务必通过正规的途径购买商品。如在线下实体商店进行消费,请查验商家是否按照法律要求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信息;如在线上平台或网店购买商品,请查验店铺资质、商品评价等信息。
购买商品时向商家索取并保管好发票等相关消费凭证,确保在遇到消费纠纷时,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合法维权。
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商家返还货款,并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三倍的损失。如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如果购买的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常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维权:
本目录依据《2021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整理。
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物资、农药、化妆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家居家装、汽车配件等为重点,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打击。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等重点领域仿冒混淆、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规范“直播带货”等网络经营活动秩序,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商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行为,集中整治电商刷单网站和平台,依法严厉打击电商刷单炒信、买卖快递单号等行为。推进查办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加大重点时段抽查和打击力度。开展专项行动,组织重点领域版权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开展“秋风2021”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销售非法盗版出版物行为。深入开展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市场规范整治行动。强化互联网企业监管,加快网络信息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清理整治网上涉侵权假冒违法违规信息。
重点市场治理。定期梳理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落实整改措施情况,落实“一市场一档案”、行政约谈和违法告知制度。加大对侵权假冒案件多发的实体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监管,对消费者投诉较多、权利人反映突出的重点商户、侵权假冒和“三无”商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证产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提高暗访排查频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聚焦民生领域,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查办一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大曝光力度。加强侵权假冒涉税案件线索移交,严肃查处相关税收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和领域税收专项整治,强化侵权假冒惩治效果。
农村地区侵权假冒治理。对问题多发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商店、餐馆等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制售侵权假冒和“三无”产品(包括日化、服装鞋帽、小家电、电子产品、食品等)、超过保质期食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证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及制售假冒伪劣种苗案件查处力度。开展全国林草种苗质量抽查和“双随机”检查,加强林草种苗生产、使用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在棉花采摘、交售、收购、加工环节中掺杂使假的行为。
制假售假集中区域治理。对多次受到举报、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区域,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对侵权假冒问题高发地区,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
进出口环节治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出口转运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净网行动”。聚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统筹进出口双向监管,严厉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中欧班列陆路运输进出口商品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监管,强化进出口高风险货物和重点航线监控,加强对生产企业、重要商品集散地监管。发挥相关部门驻外代表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和对境外中资企业、商户服务与教育引导。
寄递环节治理。开展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加大对各类收寄物品的查验力度,严格落实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邮件快件安全检查。加大源头管控力度,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向寄递企业通报涉侵权假冒商品和商家名录,指导寄递企业强化侵权假冒商品辨识培训,严防各类侵权假冒商品流入寄递渠道。
生命健康产品治理。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未经注册(未经备案)医疗器械,以及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和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做好举报线索核查,加大抽验覆盖面。深入推进口罩质量安全监管,抓好口罩质量提升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消毒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加大抗(抑)菌制剂(膏、霜制剂)违法添加激素等禁用物质和宣传疗效的监督执法力度,重点抽查零售药店、婴儿用品店、超市等销售的抗(抑)菌制剂(膏、霜制剂)是否违法添加激素等,发现问题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推进消毒产品网上备案巡查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打击食药违法犯罪,加大对食药安全领域全链条保护力度。
环境保护产品治理。依法持续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铅蓄电池违法行为。加强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管,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不达标车用尿素、非法调和成品油、非法运输成品油及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行为。依法整治制售超薄塑料购物袋、假冒伪劣可降解塑料制品等行为。落实《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组织各地开展无害化销毁活动。
地理标志和重大文体活动标志产品治理。严肃查处侵犯地理标志行为,加强重点领域地理标志保护监管。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工作格局。加大重大文体活动会徽、标志、吉祥物监管和保护,严查侵权行为。
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扩大联合采购范围,巩固政府机关、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成果。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及重要行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拓展软件正版化工作督查范围,加大政府机关和重要行业、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督查力度。聘用合格的第三方以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为重点开展软件使用情况核查,公布核查结果。
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商业标识混淆等不正当竞争、商标恶意抢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商标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
推进商标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修订工作。推进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和食品安全有关司法解释制修订工作,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
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组织建设,发展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队伍。加强对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广大消费者。
完善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和考核评价,依法及时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持续强化统筹协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着力构建线上线下全渠道、城乡全区域、进出口全链条、生产消费全环节、全国“一盘棋”的治理格局。健全侵权假冒案件涉及寄递企业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跨部门办案协作力度。进一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
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发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作用,进一步提升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力度。
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开展行业研究、权益维护、信用评价等工作。
指导督促市场主体自查自纠、自我承诺、自我管理。指导和督促互联网企业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权利人合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引导平台完善违法内容投诉与处理披露机制,及时主动公开违法违规内容自查处置情况。加大对虚假承诺骗取生产许可证的市场主体打击力度,依法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侵权假冒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鼓励优势征信机构整合归集侵权假冒和产品质量信息,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记录、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加强快递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开展信用监管。
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研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
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加大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深化知识产权检察领域改革创新,探索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增强检察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培养一批专家型知识产权检察人才。
坚持开拓创新、多措并举,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强技术监测平台建设,提升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深入分析侵权假冒趋势动态,完善情报导侦,强化线索研判和集约打击,提升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部门协作效能。
加大省际间执法协作指导力度,扩展区域协作范围,总结推广区域协作联动经验做法,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
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深化打击侵权假冒领域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完善国际治理规则。
积极推动与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及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合作,与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加强沟通交流。深入推进国际刑事执法合作,围绕重点案件开展跨国联合执法行动。深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际合作,推进开展跨国海关联合执法行动。推进落实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
加强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继续在海外重点展会设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为企业“走出去”服务。完善境外展会防侵权管理体系,提升管理知识产权和应对纠纷能力。
围绕重要时点、重点部署、重大行动,开展丰富多彩专题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互联网、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进出口环节、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和区域治理成效,动态展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整治情况,集中报道专项整治成果及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
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将打击侵权假冒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责任清单,纳入“八五”普法重要内容。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实施有效引导。组织专家访谈、政策解读,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依托国际论坛、会议,积极进行对外宣介。制作发放多语种外宣画册、折页、专题片,举办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论坛,组织中外媒体现场集中采访、集中报道,展示工作成效,讲好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对地方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各地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制定本地细化落实方案,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切实遏制多发态势,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相关部门对地方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责任落实。
加强业务培训,交流经验做法,开展行业比武、岗位练兵,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本领,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以年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为依据,以地方日常工作成效、报送信息数据等为主要考核内容,优化考核评价指标,推动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个假货充斥的市场,不可能真正繁荣;一个造假盛行的社会,也不可能有发展的活力。人类历史上的每一次进步,都缘于技术和产品的的创新。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全社会更应形成严惩假冒伪劣、鼓励社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守法经营者路路畅通,让广大科技人员大胆创新,从而助推中国经济创新升级,也让普通百姓放心消费。(新华网 评)
作为关系民生福祉的大问题,打击侵权假冒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当前,侵权假冒行为仍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存在,违法犯罪成本过低,制假贩假公开化产业化等问题亟待解决;在县乡等下沉市场以及老年人等细分消费市场上,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现象尤为普遍;网络购物、共享经济、微商等,也给侵权假冒带来新的寄生土壤。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离不开安全放心的日常生活消费环境。打击制售侵权假冒商品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人民网 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