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8 17:06
假民公田,封建政府安置流民的措施之一。是指汉代政府将空闲田地借给贫民耕种。此制多于天灾人祸发生之际施行。
东汉章帝时,土地兼并之风继续发展,许多农民的土地为豪强地主所掠占,失地的农民除了依附豪强地主外,还有大批农民流落他乡成为流民,为了稳定封建社会秩序,安置流民,使他们依附在土地上,并增加农村的劳动力,以保证农业生产。章帝于元和元年(84年)和元和三年(86年)两次诏令郡国“假民公田”,就是把郡国公田和上林苑的土地假给或赐给贫民,并给予贳和田器,也可贷给种子、粮食和农具,免收田租。山林池泽也允许贫民自由采樵渔猪,也不收假税。
汉代经营国有耕地和安置流民的一种方法。汉代的国有土地称为“公田”,除了使用士兵、服役农民耕种之外,还“假”(出租、借贷)给百姓,征收一定的假税,称为“假民公田”。东汉政府还采用“假民公田”的办法,来解决小农破产流亡问题。遇到灾荒时,政府把国有的荒地和苑囿以及山川林泽租借给流民进行生产。接受假田的人,在头三五年可以享受免除租税的待遇,几年以后,就要向国家缴纳40%以上的假税,并承担其他封建义务。如使用公家的牛耕种,则要交更多的假税。因此,租种公田者,实际上成为被束缚在国有土地上的国家佃农。从永平九年(66)到元兴元年(105)的40年间,东汉政府假民公田近20次。大量流民被安置在国有土地上,使国家增加了收入,流民也暂时得到生产、生活的条件。但是,假民公田既不能抑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也不能阻止小农的破产。相反,在豪强地主把持政权的情况下,往往是“令下而奸生,禁至而诈起”,假与贫民的公田,同样会被兼并,结果都是使“豪右得固其利”。
“假民公田”是汉代租佃关系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对其展开讨论,有益于汉代土地所有制形态的研究。主要有四种意见。
一、安置流民的一项措施。韩养民认为:“假民公田”不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着眼,而是安置流民的措施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假税的税额不会过高,很可能实行三十税一。它同自耕农的田租一样,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也可减免。
二、一种“权以给之”的租佃关系。罗镇岳认为:“假民公田”的所有权在出假后仍属国家,假得土地的农民要向国家交纳地租和地税合一的假税。以公田赋民则是永久性的“给与”,得到土地的人,同时也得到了所有权。自己是土地的主人,自然也就无需交假税,而只是和其他自耕农民一样交纳地税性质的田租了。“假民公田”是一种“权以给之”的租佃关系。
三、它既是一种救灾措施,又是一种经营“公田”的方式。张荣芳认为:“假民公田”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严重的情况下,而采取的救灾措施,一种是经常经营“公田”的方式。“假”是“租赁”,“假民公田”即把“公田”租赁给农民,农民对假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农民向政府交纳地租。
四、可分为租佃型和授田型两种类型的假民公田。高敏认为:汉武帝时存在租佃型的“假民公田”。租佃型的“假民公田”,有专门的田官主持。假田者不论是内地贫民还是边郡徙民,都得缴纳高于郡国田租的租谷。由于这种“假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故这种通过租佃关系而攫取的租谷不论其租率是否同私家地主的租率相同,都属于地租的性质。宣帝后的授田型“假民公田”制,它不同于汉武帝时的租佃型的“假民公田”,是以国有土地授于民的授田制。从其不征收高额地租——“假税”的角度来说,这种授田等于把土地给与贫民,为他们向自耕农转变创造了条件,故又称为“赋民公田”制。柳春藩也持此说。但在具体表述上与高敏不同。他认为西汉时的假民公田分租佃型和非租佃型两种。租佃型“假民公田”上的生产者为国家佃农,他们要向国家缴纳地租型假税。非租佃型“假民公田”很快向私田转化,生产者自耕农向国家缴纳的是地税型“假税”。
综观各家对“假民公田”的讨论,各家的观点,在租佃关系上的分歧已有接近的趋向,此问题的研究还将继续,目前暂时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