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7 22:18
互助会起源众说纷芸。
有一说指出起源于福州民间,后来传到温州,这对后来温州商人的崛起有直接的关系。会中的系统分为“会头”(即发起人)和“会仔”(即会员),有些会员入会还需要有担保人推荐。发起人一般是为了做生意才做会的,而会员入会则是为了以防万一,当急需用钱时,不需要向人借。
又有一说指出是由东汉的庞德公所发明,但是如何创立却无记载可考。
另有一说法指出标会起源于晋代竹林七贤。由于江苏、安徽等地曾盛行过七人伦会的七贤会,故又有说起源于此。
中国在1977年前后,一些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也先后成立了职工互助会,但在80年代中期,由于职工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各种社会保障组织纷纷建立,职工抵御灾害及重大事情的能力大大提高,以及职工实际收入用途的多样性,各单位自发成立的职工互助会也就自动解散了。
一种为防备由于疾病、死亡或年老所引起的负债,由个人自愿组织起来的互助组织。
会首起会之后,可以向所有会员收取首期全数会款,之后每期会员所缴交之会款则需交给得标会员。互助会按照会员缴交会款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内标式”互助会和“外标式”互助会:
内标式互助会: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未得标会员则支付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扣除该期得标会员的标金(利息)。
外标式互助会: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加上得标时的标金(利息);未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
每个月,会内都要进行一次标会,出价最高者可取走当月所有的会费。会费是规定不变的,但中标者所得的所有会费又不是完整的会费。比如,一个会的会费为500元,标会的最低出价为100元,如果一个会员出价260元,是最高价,那么会中的所有会员只需给这位会员240元(会费-最高价=所付金额)。但如果所有会员出价都是100元,那么就由第一个出标的会员投中。这种情况在标会当中经常会有出现,因为大家都不急着用钱,而且,一旦标中,以后就不能再标了,只有付费的份了,每个会员都只能标中一次,大家都想在急需时才标中。另外就算一个会结束,都没有急需要钱的,只要能够等到是最后一名标中,那么他所能够收到的会费将是最多的(500 − 100 = 400,会员数 = 所得金额)。
会员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对自己何时标会有所期待。以内标会为例,通常急需用钱的人会倾向于先得会,以加快资金流动,此亦为会首发起互助会的目的。而资金较充裕,并不急于套现的会员,则会倾向于最后得会,因为所得利息最多。也就是说,中间得会的人,在时效、利息各方面都无优势可言,所以多数人不愿意在中间中标。在有些起会初即规定会员得标顺序的互助会中,会首多只好安排自己的至亲之人在中间得会。
标会的发起人称“会首”,或称“会头”。会首也可由参与标会的人共同推举产生,只能是一人。标会首期筹款归会首所有,同时会首负有义务召集每期聚会、收取会钱并把交付给该期得款的会员。如有成员违约未按时缴纳会钱,会首须先行垫付,再向该会员追讨。
除会首外其他参与标会的人。
会首、会脚的总称。
事先约定的每个会员每期须缴纳的会费。
获得某期筹集的全部会款。
标会对于已经得标的会脚即为“死会”,尚未得标者即为“活会”。
如果有已经得标的会员开始不缴或拖欠会款,此标会即为“出险会”。
某会员得标后不再缴交会款的行为称为“倒会”。
死会会员每期缴交约定标金,活会会员缴交约定标金扣除当月得标利息,这种标会称为“内标会”。
死会会员每期缴交约定标金加投标利息,活会会员缴款约定标金,这种标会称为“外标会”。
某标会会脚23人,会首1人,共计24名会员。每月开标一次,约定月标金10000元。形式为内标会,会首为甲。
第一个月,第一次聚会投标,按规则会首甲得标。所有会脚必须缴交10000元给会首,因此甲可得230000元。实际上凡是会首即在首期享有无息借款的权利。
第二个月,第二次聚会投标,23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乙出价800元最高,第二个月即由乙得标。甲因已经死会,当月必须拿出 10000元给得标的乙,其他22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800=9200元给乙,所以乙可以一次借得 10000+9200*22= 212400元。尔后乙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三个月,第三次聚会投标,22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丙出价1200元最高,第三个月即由丙得标。甲乙因已经死会,本当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丙,其他21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1200=8800元给丙,所以丙可以一次借得 10000*2+8800*21 = 204800元。尔后丙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第四个月,第四次聚会投标,21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丁出价900元最高,第四个月即由丁得标。甲乙丙因已经死会,当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丁,其他20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900=9100元给丁,所以丁可以一次借得 10000*3+9100*20 = 212000元。尔后丁丧失投标权利,每个月要拿出10000元来交给得标人。
以此类推,直到最后剩下一人戊从未得标。此人在最后第24个月时必定得标(因其他所有会脚都已死会)。所有前面23人都必须缴交10000元给他,他可以一次得标230000元。标会至此结束。
1.中国标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迄今尚未对互助会进行正式的法律规范。因此标会存在于民间,全依靠会员之间的信用来维持,因缺乏明确法律地位,产生纠纷时法律无法给予受害人完全的保护。特别是那种大规模集群性的投机性标会或以骗取会款而设立的恶性标会。一般标会利息上限没有事先限制,标中最高利息者得会钱,而不问其用途和还款收入来源。如果会员标中利息过高,而其经济基础过于薄弱,或者是转放到更高中标利息的标会以赚取利息差,那么金融风险就陡增。极端时会出现标会之间大规模会套会、会抬会,中标利息越来越偏高,一旦会首或者会员中出现欺诈逃逸,就导致支付链和信任链的断裂,发生大规模倒会风波,直至相互斗殴、寻仇,引发社会动荡。
民间为了规避风险,通常把标会建立在亲情、乡情、友情等牢固的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之上。
2.美国标会的风险
标会在美国属非法集资的金融活动,这种金融活动形式没有受到合同法、公司法的保护,这种无正规协议、无收据、缺少书面证据的投资操作隐藏了巨大风险。标会不受美国法律保障,不过被倒会的会员若能提供受骗的证据,倒会的会头可被控诈骗等刑事罪名。
台湾与1991年6月26日修正的《民法》第709之1至9条,对合会做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709-1条:称合会者,谓由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之契约。 其仅由会首与会员为约定者,亦成立合会。前项合会金,系指会首及会员应交付之全部会款。 会款得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第709-2条:会首及会员,以自然人为限。会首不得兼为同一合会之会员。 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会首,亦不得参加其法定代理人为会首之合会。
第709-3条:合会应订立会单,记载左列事项: 一、会首之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 二、全体会员之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 三、每一会份会款之种类及基本数额。 四、起会日期。 五、标会期日。 六、标会方法。 七、出标金额有约定其最高额或最低额之限制者,其约定。 前项会单,应由会首及全体会员签名,记明年月日,由会首保存并制作缮本,签名后交每一会员各执一份。 会员已交付首期会款者,虽未依前二项规定订立会单,其合会契约视为已成立。
第709-4条:标会由会首主持,依约定之期日及方法为之。其场所由会首决定并应先期通知会员。 会首因故不能主持标会时,由会首指定或到场会员推选之会员主持之。
第709-5条:首期合会金不经投标,由会首取得,其余各期由得标会员取得。
第709-6条:每期标会,每一会员仅得出标一次,以出标金额最高者为得标。最高金额相同者,以抽签定之。但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无人出标时,除另有约定外,以抽签定其得标人。每一会份限得标一次。
第709-7条:会员应于每期标会后三日内交付会款。 会首应于前项期限内,代得标会员收取会款,连同自己之会款,于期满之翌日前交付得标会员。逾期未收取之会款,会首应代为给付。会首依前项规定收取会款,在未交付得标会员前,对其丧失、毁损,应负责任。但因可归责于得标会员之事由致丧失、毁损者,不在此限。会首依第二项规定代为给付后,得请求未给付之会员附加利息偿还之。
第709-8条:会首非经会员全体之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及义务移转于他人。会员非经会首及会员全体之同意,不得退会,亦不得将自己之会份转让于他人。
第709-9条:因会首破产、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会不能继续进行时,会首及已得标会员应给付之各期会款,应于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于未得标之会员。但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会首就已得标会员依前项规定应给付之各期会款,负连带责任。会首或已得标会员依第一项规定应平均交付于未得标会员之会款迟延给付,其迟付之数额已达两期之总额时,该未得标会员得请求其给付全部会款。第一项情形,得由未得标之会员共同推选一人或数人处理相关事宜。
mutual aid savings union
在同一单位工作或从事同一职业的人们组织起来,平时共同集资,遇到其成员婚丧、灾害或患病,则按事先决定的方法,给予补助或借款的互助组织。在日本很流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日本已经分别建立了国家公务员互助合作组织、地方公务员互助合作组织、农林渔业团体职员互助合作组织、私立学校教职员互助合作组织等。互助合作组织对于安定、提高其成员的生活和福利以及在改善所属单位的劳务管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