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战

更新时间:2024-05-19 11:34

停战,指交战双方停止敌对的军事行动的状态。一般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而实施。有局部和全面、有限期和无限期之分。

释义

[armistice;truce;cessation of hostilities] 交战各方同意暂时停止战争行动;局部或全面地停止交战

出处

平步青 《霞外攟屑·时事·彭尚书奏摺》:“三月十一日停战,华兵拔队齐回。”

例句

郭希仁 《从戎纪略》:“上海 和议已可望成,令各省皆停战,当即抄録电文,函令 伯英 与东军派员交涉,守约停战。”

魏巍 《东方》第五部第一章:“在这种情势下,于七月十日敌人被迫接受了停战谈判。”

近义词

休战 息兵 寝兵

反义词

开战

简介

停战并不等于结束战争,而仅仅指敌对军事行动的临时性停止。根据《海牙第四公约》(1907)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5章规定,停战可分为全面停战和局部停战,有限期停战和无限期停战。全面停战是在交战国(方)之间的整个战区停止全部军事行动,一般多表现为战争终止的前兆。局部停战是在交战国(方)的部分军队之间并在一定范围内停止军事行动。有限期停战是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停止军事行动,限期届满时军事行动有可能随之恢复,也可以通过双方协议延长期限。无限期停战是双方不受时间的限制,交战国(方)可随时恢复作战,但应按照停战条件通知敌方。在战争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不同于停战的停火,这是交战双方为了一定的目的,同意在一定地区暂时停止战斗和敌对行动,其期限一般较为短暂。停战通常通过交战双方就停止敌对军事行动的条件进行谈判,达成协议,签订停战协定来实现。也有通过国际干预而实现停战的,在这种情况下,停战谈判通常在第三国的斡旋和调停之下进行。停战协定通常是由军事指挥官根据其政府授权而缔结的,一般都规定:停止战争行动,确立军事分界线或中立区,规定交战者撤离军事分界线,停止运送援军和增加军事装备,以及遣返伤病战俘等。由战胜国发起而达成的停战协定,往往将一些属于和约范围的条件强加于战败国。为了保证停战协定的执行,通常由交战双方代表或由中立国代表组成停战委员会或停战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907)第40条规定:“交战一方对停战有任何严重违犯,均使交战另一方有权废除停战协议,并有权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恢复敌对行为。”如因某些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停战的条款,受害的一方只可要求惩办违犯者个人,必要时,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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