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7 16:43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职工为了在一定期限内脱离原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
该合同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其内容包括:停薪留职的时间、其间的工龄计算、是否继续享受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应定期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此合同需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后双方协商签订。职工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签订该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1983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中说明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1994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开始建立现行的劳动合同制。21世纪,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覆盖的范围,基本已经都是劳动合同制了。并且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中也强调:“关于“停薪留职”问题。根据《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 61号)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计[1984] 39号)精神,“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即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停薪留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颁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
2010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老弱病残人员和为了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的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仍按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文转发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已办理的“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则有抵触的,应予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