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

更新时间:2024-10-10 23:41

偷拍是指利用针孔摄影机等监视用器材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录下一些私密的镜头,属于偷窥行为。利用间谍技术流出所做出的器材使偷拍更加的容易,在一些色情网站上常常会有“密室偷拍”的影片流传。

相关事件

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偷拍女性“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该男子被治安拘留10天后释放。当天傍晚7点钟,在连接金鹰商城和乐富来广场的地下通道内,该男子背黑色书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该女走上自动扶梯后,男子随即跟上,距离女青年只有两级台阶。这时,巡逻至此的华侨路派出所民警发现,该男子不时将左手伸至女青年的短裙下方。民警立即快步追上扶梯,男青年发觉有人追来,拔腿就朝华联商厦方向跑去。民警赶紧告诉女青年,要她留下等候取证,随后追赶逃跑男子。民警一直追至华联门前,才将该男子扭住。被抓时,男青年手中掉下一个钮扣大小的黑色物体。民警拾起后发现是一个微型探头。民警将该男子交由保安看管,返回寻找那名女子时,发现已不知去向。

经审查,男青年姓吴,家住下关。民警在吴某的书包里发现一个数码相机,相机与探头之间由一根数据线相连。打开相机,民警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从拍摄角度分析,这些照片都是由下向上拍摄的。

吴某称,偷拍女性“裙底风光”是他的特殊“爱好”。选择地下通道,是因为那里自动扶梯比较陡,他只要站在穿短裙的女子后面两级台阶的地方,就可以偷拍。

据地下通道内一名保安介绍,他曾听到该男子接听手机时说“不要急,已经有50多张了。”警方据此分析,该男子偷拍“裙底风光”照片,有可能是用于贩卖。

由于没有专门针对偷拍行为如何处理的法律法规,加之没有现场人证,警方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侮辱妇女、进行流氓活动的条款,对该男子处以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难以取证

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但像吴某这样因偷拍遭拘留的,并不多见。据警方治安部门一位人士称,对偷拍行为的处理有两难,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无明确处罚标准。因此,警方对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在调查吴某的过程中,民警就遭遇取证难的问题。像上文中被偷拍的女性已经离开,无法指证。“这也不能怪她,有谁会留下来作证,指认哪张照片上的内裤是自己的?”民警告诉记者,这些偷拍照片没有被偷拍者的脸部,取证非常困难。

同时,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但其他偷拍者并没有吴某这么“倒霉”,他们甚至将偷拍来的照片贩卖到互联网上,供网友浏览,却受不到任何处罚。在本地影响较大的一家网站讨论版上,记者发现不少偷拍的女性照片。这些照片大多是女性的胸、臀、内衣等隐私部位的特写,拍摄地点有广场、公交车、试衣间甚至厕所。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小青告诉记者,对于偷拍者,不只是警方难以处理,即使被偷拍者提起诉讼,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找不到偷拍者。至于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问题,即将修改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会解决。

行为违法

针对偷拍他人卧室和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汪小青律师认为,这些规定并没有解决偷拍照片被贩卖、传播等问题,而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要想找到偷拍者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他认为,对于偷拍问题,除了法律上应予以明确,道德因素的作用更大。

理应立法

市场出现,就有人滥用可拍照手机进行偷拍,有的甚至用于非法商业目的,严重侵害个人隐私,而且个别网站还流传着手机偷拍的暴露照片,这种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愤慨。

虽然大多数人都明白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法律对“偷拍隐私”的惩罚还留有空白。从刑法上看,2013年对“偷拍隐私”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刑法上就无法追究“偷拍隐私”的刑事责任。而在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中,民法虽然有关于隐私权保护条款,但还没有针对性地对“偷拍隐私”问题进行规定,没有给公民提供明确的权利界定和权利救济途径,这样就使公民在向“偷拍隐私”者追究民事责任时困难重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偷拍隐私”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体现了尊重人权的立法思想。

卖偷拍照

据一名曾经在互联网讨论版当过版主的网友介绍,少数人进行偷拍的目的,除了满足偷拍者的性变态心理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以此为职业。因为,互联网上有专门收购这些照片的人。

据这名网友介绍,他所知道的偷拍照片主要有三大去处,其中之一就是境外黄色网站

2013年,中国展开大规模清理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大多数色情网站已经关闭。但一些境外色情网站通过代理等途径,仍然在从事收购色情、偷拍图片的生意。这类交易大多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支付,具体价格不清楚。一些中小网站为吸引人气,在内部讨论版上也会贴出一些偷拍照片。这些照片算不上淫秽,网站就以此打擦边球吸引人气。因为支撑这类网站的收入来源是手机注册用户,为了让更多的付费用户加入网站讨论版,这类网站就在网上打出广告,要求用户输入手机号码,从手机话费中代扣费。为了保证图片更新,这些讨论版版主就会收购一些偷拍照片。但这类收购价格不高,这名网友就遇到过一次网站“约照”,回报是让他免费加入网站讨论版。

偷拍照片还有一种去处,就是被一些人用来刻成光盘出售。2013年3月,北京警方就在朝阳区一处民宅中,发现大量淫秽光盘和移动硬盘刻录机等设备。犯罪嫌疑人王某就是在网上收购色情、偷拍图片以及淫秽电影,并将这些内容刻录成光盘,以5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

警方确认海南师大40余名女生宿舍内遭偷拍女生换衣服照片被上传至网上

警方调查:被偷拍女大学生约40多人;记者再访:男女生宿舍离得近看得清

2008年6月25日,经海师大辖区警方调查,被偷拍女生40多人,所有上传图片均已被删除,ID地址已被封。警方将联合网监处通过技术手段对所有图片的上传ID、图片的点击量、浏览人数展开调查。再次前往海南师范大学金鹏区学生宿舍了解到,从男生宿舍可清楚看见女生寝室内。

警方调查:偷拍的图片总共有200多张

女大学生被偷拍报警后,龙昆南派出所在当天就到海师进行调查取证,找来了几名被拍女生及女生所在班级的男生了解情况。从龙昆南派出所获悉,25日到派出所的3名男生为受害者同班的男生,是配合警方了解情况。

从龙昆南派出所获悉,派出所已联合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请求网监处给予技术支持,协助侦查。派出所已采取行动,校园网和中国大学生网站上所有相关被偷拍图片均已被删除,而发帖的ID地址也已被封。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为了防止被偷拍图片进一步扩散,他们已采取技术手段对图片进行了处理。

这些被偷拍的图片总共有200多张,警方通过该校学生的电脑上查询,“露点”的照片已被删除。询问被偷拍女生的范围时,警方回答说,一开始他们对图片进行调查,发现大多为四楼五楼女生的照片,后来经过查询对比,发现被偷拍对象中也有二楼三楼的女生。经了解,被偷拍女生多为数学系和法律系、公共管理系的学生,据警方了解到的情况,被偷拍女生达40多人。

重则刑拘

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有关负责人说,学生偷拍女生生活照片,并传到网站上的行为,触犯了被拍女生的肖像权人格权,给受害者带来了心理上的极大伤害,此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记者从龙昆南派出所和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获悉,警方正在对此事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通过技术手段,警方将调查所有图片的上传ID、图片的点击量、浏览人数进行调查。如果该点击量、浏览人数众多,并根据图片内容的严重程度,如果情节后果严重,涉及到传播淫秽图像的行为,将触及刑法,警方将进行刑事立案。同时,警方解释,即使情节不是很严重,图片点击量小,偷拍传播图片的嫌疑人也触犯了治安处罚法,警方将对嫌疑人依法处以治安拘留。

社会行为

男生可清楚看见女生寝室内

走访被疑为照片出处的男生宿舍看到,由于两栋楼之间挨得太近,无论是位于1、2楼还是4、5楼,都能够非常清楚地看到正对面女生宿舍内的情况。尤其是从男生宿舍5楼看对面女生宿舍4楼,男生宿舍4楼看对面3楼等以此类推。同样的从女生宿舍看到男生宿舍也是一样的情况。

多位男生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这些照片是谁拍的,但照片都看过。一法律系的男生小庄说,照片上传时,是一位室友告诉他的,他听说后感到很惊讶,马上上网看个究竟。“我猜露点的照片肯定不止这些,只是他没上传罢了。”问到寝室有没有男生会拿望远镜偷看女生宿舍。小庄表示,有这种喜好的男生其实很少,只是个别人才会这样,大家都不会做这种事。“只有一种情况就是偷看的男生喊‘快看,那边怎么怎么了’才会有一些好奇的人过来看看。”问到其怎么看待偷拍、偷窥一事,小庄说:“偷看没什么大不了的,只会觉得这个男生真龌龊。但是上传照片是过分了。”照片曝光后,女生宿舍变得“敏感”了。“虽然我没有被偷拍,但是这件事发生后,许多女生都变得很谨慎了。”旅游管理系大二的小吴说。小吴表示,许多女生宿舍会比较注意“安全”问题,换衣服会拉窗帘,睡衣也不会穿太暴露的。“毕竟谁都不希望被人偷拍、偷看吧!如果我被拍了,我一定不会放过那个人。”小吴说。

海南师范大学负责此事的老师都对照片上传一事避而不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表示:“这件事对学校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我们都很痛心学生有这样的行为。学校以后将采取措施制止类似的事情再发生,全力制止这样行为。具体情况请你们不要再多问。”

桑拿沐浴场所老板称暗装摄像头已成行规

夫妇在番禺某旅馆欢爱遭人偷拍并被制成视频流传网络。在记者的劝说下,2013年6月20日晚,阿雷向钟村派出所报案。然而阿雷称由于专案组看过视频后,向他提出诸多疑点,他已向派出所撤案了。在经过了半天的痛苦挣扎后,阿雷再次向记者发来短信,坚定地称视频中的人物是他们夫妻,并再次表示“一定会把这事情弄个水落石出”。

“夫妻住旅店性生活竟被偷拍上网”经本报报道后,众多市民对如何保护好自己的隐私表示了极大关注。广州某大型桑拿中心老板看到报道后,说在广州的一些桑拿沐浴场所,监控摄像头其实是无所不在的,“有些场所甚至在沐浴室、桑拿房都安装了高清晰摄像头,只是因为隐蔽性强没有被人发现而已。”该老板透露,这种现象在深圳桑拿沐浴场所是最多的.

除了“偷拍”还有别的

最早由南方的一家报纸披露,说是根据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规定》),某些“偷拍偷录”的资料可以用作证据,而且还据此推论,说媒体以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可能也会合法化。

“偷拍偷录”的资料能不能成为证据,或“偷拍偷录”式的采访是否合法,确实都是敏感而又受到大家关注的问题,媒体盯住这样的话题,也是职业的敏感。可是细读一下高院的《规定》,却有些比关于“偷拍偷录”更重要的规定值得注意。

比如《规定》中规定,在八种情况下,民事诉讼中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要由被诉方“自证清白”。如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不必再自己收集证据以证明医院的过错,而是医院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否则医院就将败诉。

这样的新规定对每个人都是福音,因为曾经是患者或早晚都会成为患者,也就都有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在医患纠纷中,让患者收集证据以证实医院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患者往往会成为法庭上的弱者。

与此相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规定》所限定的八种情况中,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等情况,都在生活中经常出现,而又很难由被损害人举证证明——对被污染环境的检测,对有缺陷产品的鉴定,往往因为过程复杂或成本高昂,而使被损害者无力负担。于是尽管有法律支持被损害者的权利,但处于弱势的一方还是没有足够的力气拿起这件过于沉重的“武器”。

因此,在若干限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及其他处于弱势的被损害者的权益,将产生直接且重要的作用。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在中国司法制度司法实践的发展中,也就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规定》中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以被援引,那么消费者对制假售假的投诉,股民对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的投诉,就变得更现实、更可行,无论在保护消费者、投资者的权益,还是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都有着重要且现实的意义。当然法律是一件严肃而复杂的事情,且并不以某一特定的群体(如消费者、中小股民)的权利和意愿为唯一依据,因此法律能够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给消费者、投资者的权益以更多的支持和保护,还需要严谨而审慎的探索。但无论如何,《规定》的颁布实施,确实是重要的一步。

说上面所议的事情“更重要”,也不意味着对“偷拍偷录”的新规定就不重要。带着“针孔摄像机”偷拍“黑窝点”,已经成了电视新闻中最抢眼也最解气的节目。如果这样的采访方式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说法,记者们就能少遭遇些尴尬。至于在“偷拍偷录”的过程中,怎么就叫“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怎样才是“合法的”偷拍偷录,恐怕还得权威部门再作点对司法解释的解释才行。

注意事项

不能侵犯肖像权。曝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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