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请求权

更新时间:2023-09-18 14:48

偿还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权”。票据不获付款、不获承兑(只限汇票)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所有背书人以及发票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只有在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遭拒绝后(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否则此权不能行使。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其前手(被追索人)偿付款额并得到满足后,其追索权便转移给被追索人,由他作为持票人再向其前手追索。如此可以一直追索到票据上的最后债务人,即发票人为止。发票人再无前手,追索即告结束,发票人偿还票据款额后,整个票据关系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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