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1 05:23
储备猪,指的是存储着备用的生猪,是应对突发事件、平抑肉价以满足市场需求的重要手段。国家储备肉是应对突发事件、平抑肉价波动的重要手段,分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两部分,商务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行政管理。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合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择优推荐申报中央储备肉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和加工企业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
储备肉包括活猪和冻肉。
这些活猪和冻肉并不是一直养着或一直冻着,而是不停地流动更换,以保证肉质新鲜。国家储备肉以4个月为一储备周期,即4个月完成一次轮换,并对储备数量做出要求。
针对暴涨的猪肉价格,国家商务部表示,必要时会动用国家储备肉来平抑短期内肉价上涨。听说过国家储备粮、国家储备煤、国家储备石油,很少有人听说过国家储备肉。
储备生猪的动用权在政府,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市场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动用储备生猪的情形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生猪动用计划。 在栏管理方面,生猪活体储备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生猪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
对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还将建立储备生猪监测系统,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生猪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承储企业在栏生猪储备结构,须达到30公斤以上生猪占50%以上,60公斤以上生猪占40%以上,85公斤以上生猪占10%以上。
此外,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生猪轮换,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并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动用储备生猪的出场结算价格,原则上按基地场所在地平均饲养成本确定。
对每批次储备活畜,商务部都要委托有公检资质的机构检查两次。第一次检查药残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有饲料添加剂、瘦肉精、黄曲霉素、砷等违禁药物;第二次主要检查存栏数量。
储备肉基地对场地规模、养殖技术、饲料质量、兽药防疫都有严格的规定,相关工作人员也要接受定期培训。
所有生猪统一供种、统一饲料、统一兽药、统一防疫、统一技术、统一收购。
养殖区有严格的规定,每次进猪舍,饲养员必须在隔离室隔离两天,之后换上隔离衣、高筒水靴,经过火碱水和特制的消毒水消毒后方可进入猪舍。没有特殊情况,饲养员一个月才能出去一次。
猪舍里冬天有暖风,夏天有换气扇。所有的母猪都有一张按耳号记录的卡片,记载每头母猪的品种、日龄、胎次、配种和预产期等。
所有的母猪都有一张按耳号记录的卡片,记载每头母猪的品种、日龄、胎次、配种和预产期等。猪舍里冬天有暖风,夏天有换气扇。
一头猪在基地从出生到出栏要换三次“家”:先是在产仔舍呆30多天,接着到保育舍呆30多天,最后转到育肥舍开始它的“少年期和青年期”。
从实行的储备肉制度运行流程来看,储备生猪为的是随时足量调集,是确保储备肉及时投放市场的“重中之重”。
商务部门在确定储备企业时,一个最主要的硬性指标,就是这些企业必须要有足够的生猪存栏量,同时,对这些企业的“基础母猪”数量以及资产负债状况都有硬性要求。
向市场投放的储备肉,商务部门的要求是,生猪储备企业必须以每公斤低于当地平均价1元钱的价格供应储备猪,猪肉批发价也保持每公斤低于当地市场平均价的1元的价格水平。同时,商务部门还专门指定了一部分销售储备肉的零售点,在这些零售点的猪肉零售价每公斤也低于市场同品质猪肉1元钱左右。
储备的生猪在饲养环节上的饮用水、饲料以及饲养管理流程中,必须达到安全无公害的要求。以饮用水为例,据储备企业负责人士介绍,储备生猪的饮用水以地下水为主,为的就是避免猪肉铅与汞等重金属超标。 避免生猪加工屠宰环节中猪肉的“二次污染”,也是储备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进入车间之前,必须换上企业专门准备的靴子,同时也必须趟过车间门口的消毒池,对靴子进行消毒。车间门口的墙上还贴了一张消毒程序的公示图,共有七道消毒程序。
而生猪被宰杀后,在进行猪肉加工过程中,也有“三不着地”的要求,即胴体不着地、内脏不着地、头尾不着地。车间内设有不同的检验检疫室,对宰杀后猪的内脏等不同部位进行检测。猪肉加工完毕后,立即被送往屠宰车间内的仓库中,然后由冷藏车运往各批发零售点。
(1996年12月9日 国内贸易部以内贸消费字〔1996〕 第13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管理,促进国家储备肉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肉的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单位和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代加工和代储存企业。
第三条 国内贸易部负责国家储备肉的计划、调拨和管理事宜。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具体操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国家储备肉。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储备肉规模、市场供应和商品资源情况,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包括储备地点、储备数量等),由国内贸易部商有关部门编制储备计划后下达中国食品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务)厅(局)。
第五条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由国内贸易部按照交通方便、调度灵活、储存安全和便于出库更新等原则,在生猪主产区和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国有食品企业和肉联厂中确定,具体按《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内贸消字〔1995〕第176号)执行。
第六条 国家储备肉储存库的租赁、储备肉的购进、更新销售等业务,由国内贸易部委托中国食品公司具体操作,有关情况定期报告。
第七条 国家储备肉的入库价格由中国食品公司按照市场生猪和肉食价格水平,提出一定时期的入库价格建议,经国内贸易部商财政部核准后下达。中国食品公司据此与代储企业签订国家储备肉入库合同。
第八条 国家储备肉的在库管理由中国食品公司具体负责,并实行国家储备肉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国内贸易部。国内贸易部将对国家储备肉操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九条 国家储备肉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计划由国内贸易部编制下达,中国食品公司负责具体执行。中国食品公司要提前一个月将更新建议计划和价格上报,由国内贸易部商财政部确定后下达。更新出库的价格一经确定,代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全部货款。国家储备肉更新后的补库由国内贸易部批准后实施。
关于于发布《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6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贸易)厅(局),上海市财办,广东省贸易委,湖南省经贸委,中国食品公司: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质量,实现“调动灵活、管理严格、制度健全”的目标,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我部制定了《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省(区、市)商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于12月底前将拟定的承担国家储备肉加工和储存的厂(库)报我部消费品流通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生产加工和储存管理,确保国家储备肉质量,根据《食品卫生法》、《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冷库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储存国家储备肉的肉联(食品加工、冷冻)厂、冷库。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购进国家储备肉,不得安排非国家储备肉定点库储存国家储备肉。
第二章 选点原则
第四条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应当选择交通方便(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水电充足,生猪屠宰能力500头以上,有充足猪源的肉联厂,原则上以产区为主。
第五条 国家储备肉储存库应选择交通运输方便(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水电充足,易进易出,冷藏储存库容量在3000吨以上的冷库,重点在大中城市销区及周边地区选择。
第六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的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厂、库。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七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加工的生产厂,要有与生产规模配套的活猪接收、检疫检验和待宰设施;设有病畜隔离圈和急宰间及其相应的设施;屠宰车间要分清洁、半清洁和非清洁区,具有完善的给排水条件,生产工艺不得交叉迂回;活猪自麻电、放血到白条肉成品的全部屠宰加工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
加工分割冻猪瘦肉的生产厂,要设有专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分割车间。
第八条 预冷间面积、冷风机配备和吊轨布置应满足班生产白条肉的预冷要求。结冻能力应当满足屠宰产品结冻要求;预冷间温度为0℃-5℃,墙、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结冻间库温应为-25℃—-23℃。 第四章 库房管理
第九条 国家储备肉必须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在储备肉专库外均须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长50cm,宽30cm)。同时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管理科学。
第十条 冷库要实行科学堆垛,合理利用库容。库内肉品堆垛符合冷库管理规范要求,做到“三离两挂两留”(三离:码垛离墙、离地、离排管;两挂:每垛挂牌,库内挂温度计;两留:留过道,留操作空间)。每垛均须挂牌(规格为长35cm,20cm),注明片(箱)数、重量\u3001品种、等级、生产厂家、加工日期、入库时间。
第十一条 储备库须做到库温稳定,必须保持在-18℃以下。在正常情况下,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超过1℃,在肉品进出库过程中,库温升温幅度不得超过4℃。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肉出库(更新),必须服从国内贸易部统一安排。国家储备肉定点储备库接到国内贸易部出库(更新)通知单后,具体实施。
第五章 储备肉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所生产的冻白条肉质量须符合GB9959.1-88〔带皮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增加不带板油);分割冻猪瘦肉须符合GB9959.4-88〔分割冻猪瘦肉〕国家标准二级。
第十四条 加工厂质量检验机构完善,实行主任兽医师质量负责制,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一定数量的、获得卫检师合格证的卫检人员。
第十五条 应检工序齐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规格分级正确。
第十六条 加工厂应当具备与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完善的仪器设备;旋毛虫检验和肉品化验室设备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肉品检验后,应当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产品,并有相应处理设施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检验人员要符合《兽医卫生技术(检疫、检验、化验)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第十九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冷库,必须设专职的卫检人员对入库的商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查验随车检疫证明,查验车内卫生及肉表卫生,测试车内温度和肉品温度。肉品中心温度高于-8℃时不得直接进入冷藏库。
第六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储备肉生产厂、储存库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省级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各省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内贸易部。
第二十一条 国内贸易部对符合承担国家储备肉生产及储存条件的肉联厂、冷库,结合国家储备肉任务及布点规划,进行审批。批准后,由国内贸易部发给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合格证书,准予挂“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生产厂及储存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储备肉的加工和储存任务。国内贸易部每年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基本条件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定点生产厂、储备库资格;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资格,并予以通报,今后不再安排国家储备肉加工和储存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