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1-25 20:06
北魏僧官管辖的民户。僧祇户除向僧官输粟外,不向官府供输赋役。北周武帝消灭寺院,这些人户改为一般编户。
僧祇户不是国家的编户,除向僧曹纳僧祇粟外,一般不服杂役。其身分与屯田户相似。僧祇户不属于某一寺院,而由僧曹统领,实为寺院团体之佃客。僧祇粟由州郡都维那、维那(州郡僧官)掌管,欠年贷出,丰年收入;也可施给僧尼,赈济贫民。
其后,主管僧曹者贷出僧祇粟谋利,不管水旱天灾,责本还息。有的偿利过本,有的翻改契券,致使贫弱下户,倍受侵逼。又役使僧祇户,随意逼召,离乡远役。如凉州赵苟子等二百家僧祇户由于僧官违章逼令离乡服役,其中五十多人自杀而死。永平四年(515)宣武帝诏:僧祇粟令所在州刺史,会同维那、都维那共同监括;尚书检有僧祇粟处,按州开列原有谷数、出入赢利、赈济多少,并贷偿年月、现在或未收等数,送台省登记,又允许僧祇户还乡输课,欠年以课谷周济贫弱,在边镇的僧祇户,如遇战事,用以防边。建德三年(574),北周武帝灭佛,僧祇户改变成为编户。
北齐、北周之后,虽不见有属于僧曹的僧祇户,但依附于某一寺院的类似僧祇户的农户,隋唐时期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