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政策

更新时间:2023-05-17 16:39

儿童福利政策是指一套谋求儿童幸福的方针或行动准则,其目的在促进所有儿童的身心社会福利。因此,儿童福利政策的内涵包括儿童需求的满足、儿童权利的保障及儿童保护工作三个层面。广义上讲,儿童福利政策可指一切涉及儿童福利的活动和政策立法,包括医疗政策、教育政策及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等各个方面;狭义而言,仅从儿童社会工作的角度探讨,则指涉及儿童生存环境状况的、地区性的、针对儿童的问题及需要而提出的、有利于儿童的成长与发展的政策保障。

界定

儿童福利政策,是政党、国家社会政策的一部分,是为保证儿童健康发展,保证儿童获得最大利益的一切立法及行为的总的原则和规范。它包含三个要素。

(1)儿童福利政策的主体是国家,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2)儿童福利政策的目的是保护儿童,保证儿童利益优先。

(3)儿童福利政策是国家用法则、法规、办法、条例等方式对社会的儿童行为的约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内涵

除了在内容上的全面之外,儿童福利政策一般应体现和规定一些最基本的内涵,这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1)明确政府在儿童福利上的主体地位和主导性原则;

(2)明确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各职能部门在儿童福利上的责任和义务;

(3)明确全社会对于儿童的责任,儿童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社会的所有成员和机构都负有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

(4)明确“儿童优先”和“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这是儿童福利政策的核心,它指政府事务安排上的儿童优先,也指当儿童利益与家庭、父母、社会组织等发生矛盾冲突时,应以儿童利益最佳为第一考虑;

(5)明确家庭与扶养者的义务,儿童福利政策要明确家庭及抚养人的权利,同时也要对家庭和抚养人的责任给与明确规范,从政策角度,政府要以各种手段推动家庭功能的建设;

(6)确保儿童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和参与权,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因素

儿童福利与其他社会福利一样,其发展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如经济、社会制度价值、社会管理理念、社会财富分配、儿童群体的需求、社会职业的专业化等,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三项。

(1)经济发展与依赖人口比率。依赖人口比率,即成年生产人口与儿童依赖人口的比率。这个比率反映了社会非生产团体加于生产团体上的负担的多寡,必然直接影响到福利的开支和实际水平。发展中国家一般所面临着经济发展投资的巨大压力,社会资源配置中社会福利的份额势必受到极大的制约。所以儿童福利的持续发展有赖于社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

(2)社会体制体现的价值取向。儿童福利政策的进步基于儿童权利的社会进步理念,儿童社会福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完整全面的社会建设,是尊重儿童权利的诸多表现形式中的一种底线,它建立在社会对每一个儿童的发展成长负有责任和义务这样一个基本认识之上。从社会福利角度看儿童福利需求,就不是简单的生理心理性的、个体性的、个别化的需求,而是一种全面的社会性需求。英国学者布来逊(Jonathan Bradshow)曾将需求分为四大类:

标准的需求,即专业人员在某一既定情境时所界定的需求;

感觉的需求,即个人依其欲望所感觉的需求;

表达的需求,即转变成为货币能够支付的需求;

相对的需求,即以“区域公平”为原则的需求。

这种界定是一种社会性的定义,对它的回应不是简单的物质性投入所能奏效的。从政策上,它需要国家财经政策与社会政策的整合,并能够形成完整的体系,不仅有经济发展性投资与社会福利开支的科学比率,而且有全民性福利给付与政府政策的核心——儿童福利给付之间的合理比例;在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建设上,它需要政府的决策部门、社会化的第三部门、社会基层组织和民众基层运动的载体——社区等发育健全,配置合理,在内在运行和相互锲合上能够符合儿童社会福利发展的需要;在社会运行机制和秩序整合上,它需要在法律的限定下建立起有序的执行程序,并能够使整个过程成为一个合理衔接,相对完整的执行体系;在社会意识的支持性建设上,它需要在全社会建立起全面的社会发展观、社会福利观、儿童权利观等进步的社会意识,这种种意识作为现代儿童福利的思想基础,是建立健全的儿童福利政策体系和运行体制必不可少的。

(3)儿童的福利需求。儿童社会福利需求是建立在儿童权利观念上的,是将儿童作为一个能动的主体,对其发展本质的认识和判断。评价一个国家的儿童福利政策和运行机制的优劣,重要的标志在于是否能涵盖儿童的全面需求。一般来说,儿童的需求包括生理、心理、情感、精神和社会几个方面,如需要良好的营养和平衡的饮食、衣物、住所,每一个儿童都需要被看成是独特的发展中的人等等。台湾学者曾华源曾将社会福利体制应该涵盖的青少年(儿童)需求归结成八类:

获得基本生活照顾:家庭与社会应提供青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所需基本生活和养育需求;

获得健康照顾:包括适当的身心医疗照顾和预防保健服务;

获得良好的家庭生活:家庭应提供良好的亲子关系和适当的管教环境;

满足学习的需求:社会应提供青少年(儿童)充足的就学机会和良好的教育环境;

满足休闲和娱乐需求:家庭和社会应提供足够的休闲娱乐场所和设备,并教导其学习良好的娱乐态度及习惯;

拥有社会生活能力的需求:家庭与社会应培育青少年(儿童)有关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技巧、生活技能、适应能力和学习正确价值观等多种能力;

获得良好心理发展的需求:家庭和社会应协助青少年(儿童)建立自我认同,增进自我成长的能力;

免于被剥削伤害的需求:保障青少年(儿童)人身安全、个人权益及免于被伤害等权利。

上述这些需求是广义的儿童福利必须涵盖的,它以儿童的发展为取向,亦被称为“制度式取向”的儿童福利;而狭义的儿童福利,除需要满足服务对象的上述需求外,还必须针对他们生存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如寻找被遗弃儿童的父母和家庭、残疾儿童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行为偏差或情绪困扰儿童的矫治等等,在解决问题的基础上促进儿童的发展,这是一种以问题为取向的儿童福利,也被称为“残补性取向”的儿童福利。

发展取向

在儿童福利问题上,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划分一直是影响福利政策取向的关键。随着社会的变迁以及家庭结构的改变,家庭对于国家提供社会福利的需求更为迫切。同时,政府与家庭在儿童福利上的职能分野也引起了日益广泛的争议。中国台湾学者彭淑华认为,在历史上,围绕以社会手段满足个人需求的程度以及国家对于家庭责任的制约,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呈现了四种取向,分别为:自由放任主义、国家干涉主义、尊重家庭与双亲权利及尊重儿童权利与自由。

关联信息

在《周礼》中,“慈幼”被列为保息六政之首,显示出我国古代对儿童福利的看法。“中华民国”建立初期,有识之士引人了西方的儿童福利理念,并建立了一系列机构,救助男女灾童。20世纪40年代初至40年代中期,民国政府连续三次召开全国儿童福利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促进了对不幸儿童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通过的一系列法律,如1949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都有保护儿童的内容。政府在儿童卫生免疫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规定;政府开办的儿童福利院设有有关条例;农村的五保户制度也有关于救助儿童的制度要求。这些都使儿童受到了政府的积极保护。儿童福利事业的大发展在改革开放之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儿童福利的法律政策体系自此有了一部独立的国家大法。此后,我国的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进入了一个高速的阶段,各种具体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总体概括起来,中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具体目标主要有:对学龄儿童要教养结合,使他们在德智体三方面全面发展,至少要让他们接受中等教育,有培养前途的应该让他们深造;对婴幼儿以保育为主,使他们健康成长,对智力健全但肢体残疾的,是养治教相结合,尽可能给予矫治和康复。并进行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为将来就业创造条件,对智力发育不全的,要尽可能训练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参加简单劳动的能力等。总之,我国儿童福利法规已经有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和充实的内容,保证了儿童福利的实施,但我们至今仍没有一部儿童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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