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20 17:40
“充足理由律”是一条逻辑规律,通常表述为: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由德国哲学家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提出。他在《单子论》中说:“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即是﹕(1)矛盾原则﹐……(2)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不过﹐莱布尼茨本人并未把充足理由原则当作逻辑规律。
主张充足理由律也是传统逻辑基本规律之一的逻辑学家﹐他所说的充足理由原则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也是一个历来有争论的问题。I.康德认为﹐矛盾律与充足理由律都是真理的逻辑标准或形式标准。在他看来﹐矛盾律是反面的标准﹐因为遵守矛盾律的思想不一定真﹐而违反矛盾律的思想不可能真﹔充足理由律则是正面的标准﹐因为遵守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一定是有根据的﹐是从一些原则得出而且不会导致假的结论的思想。但传统逻辑学家一般认为﹐与其说充足理由律是关於思维形式和形式逻辑的规律﹐不如说它是关於存在和事实的规律。正因为如此﹐许多传统逻辑著作中不叙述这条规律﹐现代逻辑也不讨论这个问题。II.叔本华认为,充足理由律可以分解为四种形式:生成的充足理由律(因果律)、认识的充足理由律(逻辑推论)、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数学证明)和行动的充足理由律(动机律)。
“充足理由律”是技术理性的重要内容,它在现代科学技术中占有独特的地位,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的,没有“充足理由律”,就没有现代的科学技术,“充足理由律”是现代科学技术的第一原理。从这个原理出发,人们致力于探求事物的为什么,衍生出一系列规则、定律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科学理论体系。
“充足理由律”包含有两方面意思:第一,一切事物都有一个成因,这个成因决定了这个事物为什么会存在,为什么它是真实的,为什么它是这个样子而不是另外的样子。人们认识了这个成因,也就认识了这个事物,也就可以改变这个事物。正如莱布尼兹所说的:“如果不具有充足的理由,或者没有确定的理由,就什么也不能达到”[1]。第二,事物的感性存在,直观存在并不重要,只有事物背后的成因才是最为重要的,最真实的。应该说,“充足理由律”在科学的领域里是无可非议的,它对人们从科学的角度了解和研究自然有着独到的贡献。然随着科学技术占居统治地位,“充足理由律”亦成为所有领域的第一原则,并且成为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真实性原则。18世纪德国哲学家高特雪特就说过:“如果充足理由原则不能被当成试金石所接受的话,人们就会发现他们无法把真理同梦幻区别开来。在梦幻中所出现的一切都没有充足的理由。在梦里,人们一会儿在这里,一会儿又到了那里,他们弄不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他是怎样到这里,又是如何离开的。清醒时或现实中,一切都有自己的起因,比如谁来了,他来这里干什么(他为何来)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明明白白,所以有关理由的原则是真理的可靠特征”[2]。
(摘自《充足理由律批判》 毛萍)